新疆金能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金能 (略) 民丰县硝尔库勒锑矿选矿工程(含尾矿库)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金能 (略) 民丰县硝尔库勒锑矿选矿工程(含尾矿库)(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民丰县,选矿厂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3°37′46.13″,北纬36°36′35.10″;尾矿库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3°37′50.53″,北纬36°36′48.13″。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是硝尔库勒锑矿配套的选矿厂、尾矿库项目,由选矿工业场地、尾矿库、矿石堆场等组成。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包括新建选矿工业场地及配套尾矿库等;2.辅助工程,包括矿石堆场、原矿仓、地磅、洗车平台、办公区及道路等;3.公用工程,包括供排水、供电、供热系统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及环境风险等污染防治工程。本项目选矿厂设计生产规模6万吨/年,尾矿库为五等,属傍山型尾矿库,最大坝高16.5米,坝顶标高3207.5米,总库容95.87万立方米,有效库容81.5万立方米,服务年限11年。本项目总投资9623.2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388.8万元,约占总投资的35.21%。
二、根据乌鲁木齐天 (略) (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金能 (略) 民丰县硝尔库勒锑矿选矿工程(含尾矿库)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3〕197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3〕101号),本项目符合和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严格限制施工活动范围,加强施工组织,优化作业安排,划定施工红线,严禁红线以外的施工行为。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减少施工道路建设占用面积;设置施工区域防排洪设施,控制永久占地面积,降低永久占地生物损失量;加强施工管理和员工教育,禁止对区域内野生植被滥砍滥伐,严禁捕杀野生动物,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场地,对施工期临时用地,覆土压实并覆盖砾石,开展生态恢复。依据尾矿库所在区域的地形环境条件,及时整治平台和边坡,定期监测边坡的位移变形情况。尾砂堆存过程应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严格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导则》等相关要求,编制《尾矿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尾矿库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尾矿库运营期和闭库期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临时堆土场设置在厂区主风向下风向,四周设置挡水设施,顶部采用块石覆盖;施工场地及时洒水抑尘;加强运输管理,规划行驶路线,运输车辆须蓬布苫盖。运营期破碎车间及筛分车间废气经高效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2根20米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锑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须满足《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5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道路硬化处理,并定期洒水降尘;矿石输送皮带应设置全封闭式皮带廊,并在皮带廊内设置喷雾式除尘设施;设置全封闭式选矿生产厂房,确保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92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锑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满足《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7排放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及料堆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用于矿区绿化、施工区降尘,不外排。运营期选矿废水、尾矿废水经处理后须满足《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2排放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的工艺与产品用水标准要求后作为选矿生产用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满足《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5/4275-2019)表2中A级标准限值,夏季用于荒漠植被灌溉,冬季送至储存池暂存。
(四)落实分区防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桶装柴油存放点、机汽修车间、药剂制备及储存厂房、危废暂存间、曝气池等区域设为重点防渗区,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相关要求进行危废暂存间防渗设计、施工。规范设置尾矿库周边地下水监测井,做好水质定期监测工作,按规范对区域土壤定期监测,发现土壤及地下水异常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五)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加强设备及车辆的检修维护,合理疏导施工车辆等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集中布置,加强厂区绿化,采取基础减振、噪声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六)加强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同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七)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明确应急组织架构及责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尾矿库的巡检,确保尾矿库环境安全;严禁利用尾矿库蓄水,严防洪水漫顶,造成垮坝事故;加强回水系统维护和检修,预防矿浆溢流事故发生,发生矿浆溢流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溢流矿浆全部排入应急事故池;加强尾矿库监控及地下水、土壤监测,对环境污染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严格按照《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及相关应急安全管理部门要求设置尾矿库干滩长度,以降低尾矿库溃坝风险,防止污染地表水体;严格按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740-2015)、《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38号),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整治工作,制定尾矿库三级防控预案,做好尾矿库风险防范措施。
(八)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和报备施工期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定期提交监理报告,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范围。
(九)项目建成后3~5年内,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及环境风险,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十)落实尾矿库指标来源,确保本项目新建尾矿库满足《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中尾矿库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要求。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经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本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大气污染物等量削减替代要求,重金属总量替代来源从 (略) 重金属减排量中获取。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民丰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民丰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