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及目的
1.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三原县城关街道办南道村,拟征收土地面积3.0113公顷,其中:农用地3.0113公顷(耕地2.6615公顷、园地0.3498公顷)。
2.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按《三原县2024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批,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于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意见
1.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参照《三原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县征收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三政办发〔2024〕25号)执行,标准为每亩5.(略)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依照《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原县集体土地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三政办发〔2024〕20号)标准执行。
2.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文件精神,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相关事宜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相关权属材料到城关街道办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若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事宜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城关街道办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街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的单位或个人。公告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9月20日。
特此公告
三原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