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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5)鄂0684破2号
(略) (略) 裁定受理代 (略) 巨星天 (略) 破产清算一案, (略) 审理。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并指定襄阳 (略) 为管理人。 (略) 巨星天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5年2月8 (略) 巨星天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新天地商业广场A座802;邮政编码:#;联系人:乔杰;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巨星天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2月18日上 (略) 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时间、地点有变更,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为减轻债权人支出差旅费用的经济负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会前审议决议事项报告两种形式进行。自愿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审议决议事项报告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向管理人书面报送表决意见,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