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审〔2022〕105号
国家管网集团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鲁宁线怀洪新河至象山段管道改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工 (略) 、 (略) ,新建管道41.6公里、管径711毫米,设计压力6.0兆帕,设计年输油能力1100万吨。工程起点为泗洪县新河南侧、S121双沟大桥东侧, (略) 盱眙县淮河东侧、新扬高速北侧,沿线不新增站场,新建2座截断阀室、利用1座截断阀室。项目处理旧管道长度约40公里。
(略) 自然资源厅选址选线论证,并取得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项目占用(穿越)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淮河洪水调蓄区, (略) 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意见。工程实施可能对沿线生态、声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恢复措施要求,并在工程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采用先进施工工艺、安全作业方式,油品输送设备、控制水平和生产管理水平须达国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
(二)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优化管线路由和穿越方式,优先避让各类生态敏感区,确实无法避让的,尽量采取无害化方式穿越,尽可能减少对生态敏感区的影响。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压缩施工作业带宽度,各种施工活动严格控制在施工作业带内,减少对地表水体扰动和植被破坏。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设置施工营地等大型临时设施(必要的定向钻施工场地除外)。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应按规定取得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临时用地的,应按规定开展临时用地审批,并做好临时用地恢复。工程不设置取土场和弃土场。避免雨天开挖、填筑等施工活动。表层土壤耕作层应进行剥离和保存,用于复垦和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土地平整、复垦、复绿等生态恢复,减缓对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做好水环境污染防治。冲洗废水和定向钻穿越施工产生的少量废泥浆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洒水、扬尘等,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沿线民宿或旅馆配套的排水管网收集、处理。清管、试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回用于绿化,禁止直接排入地表水功能Ⅲ类及以上水体。杜绝向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洪水调蓄区等环境敏感区域排放施工废水及生活污水。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施工期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机械应燃用低硫燃料油,并定期检测与保养,运输车辆应加盖防逸散。
(五)严格落实噪声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施工方式和机械,合理设置施工场地,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设置围挡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从事高噪声施工作业和物料运输,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六)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废弃泥浆、剩余注浆料、废包装袋等固体废物纳入当地固废收集系统并妥善处理处置,不得向外环境排放。处置旧管道过程产生的含油清洗废液、废沾油防渗膜、油泥、废防腐材料、废漆桶、废机油等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
(七)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泥浆池、旧管道处置场地、一般固废暂存等场所应采用防渗措施。运营期加强对管线和阀室定期巡检,杜绝跑冒滴漏。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加强对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控,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八)完善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对穿越各类生态敏感区的,要优化施工工艺、定期巡线检测。制订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环境风险应急物资,并与当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衔接。加强运营期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并落实防范措施,避免发生重大环境风险事故。
三、按照《报废油气长输管道处置技术规范》(SY/T7413-2018)等有关规定,实施旧管道封堵、处置,编制旧管道处置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旧管道处置造成水体以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我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 (略) 、 (略) 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10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