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文件中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变更如下 3.1 (略) 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 (略) 政主管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 * 级资质; (2) 具有有效的“ * 证合 * ”新版营业执照; (3) 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须满足以下条件:须具备岩土或水工环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5) 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出 (略) 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 (略) (略) 备案的地区, (略) 保证明,社保证 (略) 保部门数据库中调取的近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略) 保部门盖章确认,事业单位性质的投标人可 (略) (略) 门证明替代。 (6) 项目负责人须提供承担过类似项目的证明(提供含项目负责人信息的中标通知书)。 (7) 施工员、资料员、安全员、质检员应具有岗位证书(或资格证书); (8)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证书(投标人是法人的); (9)投标人须提供近两年承建的 * 万(含)以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类似业绩1个及以上。 注:1、3.1资格要求的条件报名时须提供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份,原件查验。 (略) 须提供原件。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开标时招投标活动的,应当出具其法定代表人证书及身份证;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不直接参加招投标活动的,应委托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担任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会。 变更如下: 其他内容不变。 此变更公告为《招标文件》 (略) 分, (略) (略) ,以本公告为准。开标日期不变。 万年 (略) * 日
(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