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持有的逾期未接受处理机动车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 | 转让底价 | 12.16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1-10 |
标的 (略) | (略) >市辖县>丰都县 | 资产类别 | 设备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持有的逾期未接受处理机动车一批(标的详情见附件《车辆明细表》)整体转让,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 (略) 置。 | ||
标的所在位置 | 详见《车辆明细表》 | ||
转让底价 | 12.16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庆中财咨询字(2024)第0214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15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彭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丰 (略) 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丰 (略) 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丰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持有的逾期未接受处理机动车一批 (标的详情见附件《车辆明细表》)整体转让,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报废车辆进 (略) 置。 二、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格材料,待通过重庆联交所资格审核后,将*元保证金交纳至重庆联交所指定的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一)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二)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三)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四)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五)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六)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详细查阅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实地踏勘标的,充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名称、数量、品牌型号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对标的进行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付清剩余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http://**。 八、本次转让车辆不包含标的车牌号码,标的均按报 (略) 理,成交后须进行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九、本次资产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不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十、标的按现状移交,标的资料仅供参考,若标的现状与公告和资料记载内容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做调整。重庆联交所不负责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及其它连带责任。 十一、备查资料:《资产咨询报告》、《车辆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丰都支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鲜老师/舒老师 | 联系电话 | 023-* |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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