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德柯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L6R2W4U)
(略) 拖欠木乃等44名劳动者的报酬共计*元一案期间,因你公司以逃避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拒绝签收法律文书,通过其他法律规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40-6号)法律文书。
经调查:被告知单位在东源县向东源县东江水乡 (略) 承揽汇景九里湾ABD组团外立面涂料装饰工程(A1、A2、A3、A4、A5、A6、B3、B4、B10、D组团)期间,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等方面违反国家和我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存在拖欠木乃、谭向武、罗军等4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元(详见附件)的问题。我局依法向被告知单位作出法律文书责令改正,东源县东江水乡 (略) 向我局汇入款项委托我局代为监发支付了44名劳动者工资共计*元,截至目前被告知单位仍存在拖欠谭向武、罗军、曹雯涛、贾登科等35名劳动者工资共计*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十二条等规定。
现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拟对被告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由被告知单位足额支付谭向武、罗军、曹雯涛、贾登科等35名劳动者工资共计*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法律文书,可于收到本法律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法律文书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东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