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环审〔2024〕94号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热电联产项目(南通 (略) 热电联产异地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选址于海门经济技 (略) 经开水 (略) 理厂西侧,主体工程建设3台110吨/小时高温超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2用1备)、1台15兆瓦抽背机组和1台12兆瓦背压机组。
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 (略) 区热电联产规划(2022-2025)》, (略) (略) 核准批复(通行审批〔2023〕295号),项目煤炭替代方案 (略) 发改委出具的审核意见(通发改能源〔2023〕423号)。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落实碳减排要求,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I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稳定达标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生产过程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燃煤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承诺执行更严格的标准限值,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30毫克/立方米,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148-2021)表1限值,逃逸氨浓度满足《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1-2017)要求;低矮点源和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表3标准限值;厂界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设计、建设项目给排水系统。工艺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中煤泥废水 (略) 理后回用于输煤系统冲洗;脱硫废水经“pH调节+絮凝+沉淀+pH调节+烟道喷雾蒸发” (略) 理后实现零排放;净水站排泥水、初期雨水经泥水分 (略) 理后,回收至净水站;锅炉定排水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冷却塔排污水回用作输煤系统冲洗用水;化水系统超滤排水回收至净水站;化水系统反渗透浓水经浓水反渗 (略) 理后,清水回用于化学补充水,二次浓水回用于脱硫系统补水、灰库调湿用 (略) 洒水抑尘等。生活污水接管至海 (略) (略) 理 (略) 理。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布袋、脱硫废水污泥须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 (略) 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 (略) 防渗要求, (略) 理车间、危废暂存库、脱硫废水池、柴 (略) 、氨 (略) 、事故油池、事故水池等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要求,定期排查并整改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按要求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保证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能力,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以干煤棚、碎煤机室、煤仓间、厂内转运站、厂外转运站1~4、灰库1、灰库2、渣仓、石灰石粉仓、氨水储罐为边界外扩50米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根据《报告书》,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十)项目依托的升压变 (略) 、 (略) 工程等应另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
有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烟(粉)尘≤4.455/5.976吨,二氧化硫≤17.527/20.393吨,氮氧化物≤37.170/36.861吨,汞及其化合物≤0.0051/0.0093吨,氨≤2.825/2.801吨。
无组织排放(设计/校核煤种):颗粒物≤1.756/1.794吨,氨≤0.*/0.*吨。
(二)水污染物(仅生活污水,接管量/外排量):废水量≤1545.18吨/1545.18吨,化学需氧量≤0.494吨/0.0464吨、氨氮≤0.043吨/0.0023吨、总氮≤0.070吨/0.0232吨、总磷≤0.008吨/0.0005吨、悬浮物≤0.232吨/0.0155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 (略) 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项目机组稳定运行3个月后,关停南通 (略) 现有锅炉和发电机组。
五、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 (略) 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未落实主要 (略) 域削减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八、我 (略) (略) 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 (略) (略) 、 (略) 海门 (略) ,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九、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2310-*-8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