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 (略) ),鱼台经 (略) 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市驻鱼各单位:
为进一步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工作需要,近期县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鱼台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鱼政发〔2020〕18号,YTDR-2024-#)、《鱼台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鱼政发〔2020〕17号,YTDR-2024-#)、《支持制造强县建设的十二条意见》(鱼政发﹝2023﹞14号,YTDR-2024-#),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开展的需要,予以废止。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鱼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鱼政发〔2020〕7号,YTDR-2022-#)作出修改:
1.《鱼台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文件名修改为《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2.删除第五条第三款。
3.有效期不变,登记号调整为YTDR-2024-#。
修改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4年9月23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根据《鱼台县人民政
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鱼台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鱼台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根据《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略) 空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 (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鱼 (略) 、各镇街和张黄 (略) (略) 。
(一)鱼 (略) 东至东鱼河,西至Y199(于屯至孟楼线),南至Y209(双韩至大朱庄线), (略) 。
包含谷亭街道 (略) 、和平村、爱国村、建设村、运南村、周堂村、东段村、西段村、姜庄村、李庄村、八里湾村、王子亮村、缪集村、龙申村、汪庄村、杨楼村、双韩村、土楼村、李更卜村、蒋庄村;滨湖街道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解放居委会、新华居委会、新民居委会、米滩村、中心村、套楼村、前进村、运北村、马石庄村、七圣堂村、胜利村、临河村、大聂村、高庄村、玉皇庙村、彭庄村、张小楼村、于屯村、吴集村、陈年村、七所楼村、佃户李村、后聂村、大李庄村;唐马镇 (略) 、梁庄村、古洼村、朱庄村、郑庄村、陈#村、唐马村、甄华村、宗庄村、卷棚楼村、宋庄村、杨新庄村;王鲁镇孟楼村、潘庄村、张庙村、史楼村、窦闫李村、刘庄村、后阎村、耿庄村。
(二)老砦镇 东至双合煤矿,西至闫集排灌站,南至老东村、老西村牌坊大街,北至鼎圣工贸。包含双合村、闫集村、老北村。
(三)唐马镇 (略) ; (略) ;南至镇驻地供销加油站; (略) 。包含卷棚楼村、唐马村、甄华村、随庄村、宗庄村、陈#村、郑庄村。
(四)王鲁镇 东至西刘庄251 (略) 口,西至惠河, (略) 街水系,北至稻香街。包含陈堂村、王鲁村。
(五)张黄镇 东至陈店村,西至刘楼村,南至大陈村, (略) 场。包含望湖嘉苑、京杭嘉苑、 (略) 、大陈村、刘楼村、解家村、陈店村。
(六)清河镇 东至 (略) 前街,西至老万福河堤,南至老万福河桥,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含清河村、张油坊村。
(七)罗屯镇 东至罗屯粮所,西至罗屯西干渠,南至罗屯村界,北至屈庄村。包含罗屯村、屈庄村。
(八)李阁镇 (略) ,西 (略) 口,南至中油联加油站,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含李阁村。
(九)鱼城镇 东至井 (略) ,西至 (略) 口,南至惠河与金鱼 (略) , (略) 。中东北村、中东南村、中西北村、中西南村。
(十)王庙镇 东至张集村, (略) 场, (略) 口、 (略) ,南至枣曹线、王庙中学。包含张集村、王庙村、马庄村。
(十一)张黄 (略) (略) 、富康大道,西 (略) 、 (略) ,南 (略) , (略)
第三条 (略) 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 (略) 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县政府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略) 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逐级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和镇街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牵头组织县 (略) 、县综合 (略) 、县市场 (略) 等部门 (略) 、各镇街和张黄 (略)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治理活动。
(二)制止、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收缴 (略) 置涉案烟花爆竹;查处违法违规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取缔私销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严厉打击禁放工作中发生的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根据县政府安排 (略) 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六条 有关镇街、村居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 (略) 、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有关镇街、村居、 (略) 应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栏; (略) 内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情况,及时上门告知,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下列 (略) 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军事设施;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车站、广场、公园、商场、 (略) 、医院、幼儿园、学校、 (略) 等人口密集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
(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 (略) 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略) 域,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第八条 (略) 域内全年禁止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 (略) 依 (略) 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略) 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严禁燃放礼花弹和A、B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2013)标准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区域内,个人可以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C、D级烟花爆竹。
第十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发射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侵害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他人人身安全。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护下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略) 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 (略) 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第十三条 在禁止燃放烟 (略) 域的全年内,从事庆典、婚庆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 (略) 罚。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 (略) 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禁放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 (略) 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禁止燃放烟 (略) 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 (略) 理燃放残留物。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