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比选条件
本比选 (略) 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略) 交通运输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乐交函〔2023〕111 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 (略) 交通运输局 (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乐交函〔2023〕111 号 。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 (略) 沙湾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
2.2 建设地点: 沙湾区轸溪镇
2.3 项目规模: S309 线沙湾区轸溪镇轸溪村至刘沟村段公路总长 20.282 公里,既有道路为三级公路,设计速度 30 公里/小时。
2.4 计划工期: 6个月 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 2023年11月
2.5 项目总投资: 5800.0 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资金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2.7 代理项目估算金额: 5800 万元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 0 个(0-10 公路桥梁类 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 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1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 50 %(0-100)。
3.3 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1、项目负责人1人,专职技术人员至少3人;2、项目负责人或专职技术人员其中两人须同时具有工程招标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带二维码可验证的证书)和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提供注册证书信息一致的《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查询截图);3、所有人员须具有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专用章并提供《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上查询截图。注: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须为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并提供在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建议改为; 。
3.4 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 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1、提供比选截止日的《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招标代理登记证截图且招标代理登记证诚信分为100分;2、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材料;4、申请人和项目负责人业绩资料除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2条要求提供外还须提供业绩所附 (略) 内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和公示网页截图,须有完整的履约评价意见,履约评价意见均应为“满意”, (略)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共享平台业绩截图为准,项目的中标金额以中标通知书的金额之和为准,否则视为无效文件;5、弄虚作假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后将报有关部门按比选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5进行处理。。
4. 申请人参加比选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 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 14 %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招标代理机构,请自 2023年06月06日09时00分 至 2023年06月09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http://**)下载比选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2 申请人自 2023年06月06日09时00分至 2023年06月09日09时30分 (北京时间)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http://**)上传比选申请文件(详见操作手册)。
4.3 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 随机抽取中选人
5.1 比选人在上传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http://**)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5.2比选人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http://**)在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中,从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名单中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申请人作为中选人。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http://**)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略) 沙湾区公路建设服务中心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徐玉兰
电 话: *
传 真:
2023年06月06日 (上网时间)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