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要求,经审查,2024年8月13日我局拟对日照 (略) 年产8000吨高纯石英砂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8月13日-2024年8月15日(3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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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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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8000吨高纯石英砂项目 |
建设地点 | 莒县经济开发 (略) 以南、 (略) 以西 |
建设单位 | 日照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租赁 (略) 厂区内现有闲置厂房及办公室,建设高纯石英砂生产线及辅助生产设施及公辅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7284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条年产4000吨电光源级高纯石英砂生产线和1条年产4000吨太阳能/半导体级高纯石英砂生产线。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8000吨高纯石英砂的生产规模。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 响的对策和措施 | 1.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包括纯水制备废水、冲洗废水、筛洗废水、水淬废水、浮选废水、纯水洗废水、酸洗清洗废水及两级酸雾吸收塔更换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光大水务(莒县)有限公司处理。严禁项目污水直排周围环境。 2.重视和强化各废气排放源的治理工作,有效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中规定的“新建企业”中“重点控制区”标准;颗粒物、NOx有组织排放速率,HCl、氟化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限值要求;NOx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 2376-2019)中“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 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中“Ⅱ时段”标准要求。无组织废气:厂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3中规定的“新建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HCl、氟化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的限值要求。 项目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 (略) 。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减震等防噪降噪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 4.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矿渣、浮选渣、磁选杂质、废过滤膜、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布袋收集后外运综合利用,废矿物油、废包装、机油桶、废酸液渣、含氟污泥、废含油抹布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和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要求。职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 生产中若发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