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站区C地块、E地块上盖房屋A-02至A-08铺位、B-01至B-06铺位招租 | 项目编号 | HHCQ2024ZL0431A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7-2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02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不延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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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
评估机构 | 江苏新鑫房地产 (略) | |||||||||||||||||||||||||||||||||||||
租金底价 | *.20元/年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徐州高铁时代 (略) 出租方证件号码:*980 | ||||||||||||||||||||||||||||||||||||
出租方承诺 | 1.承诺所委托租赁标的除上述说明之外不存在其他瑕疵,否则委托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2.委托的标的转让委托权限已经由有权部门做出了相关的授权,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已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不存在委托无效的情况。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出租审批表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略) (略) |
特别 | 1.租赁期间,除房屋自身缺陷外,产生的 (略) 创建、环保、安全、消防等责任由承租方负责。涉及行政处罚的,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并及时处理。若因承租方原因导致产权方被追究责任的,产权方有权向承租方追偿。 2.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出租方催告后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的,视为严重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承租方未按约支付或补足租赁保证金,逾期15日以上的; (2)承租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4)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将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扩建的; (5)承租方将出租房屋转租、转借给第三人或互换使用的; (6)承租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承租方以出租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8)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支付的; (9)承租方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在出租方规定期限内仍未取得审批手续的; (10)因承租方装修、经营等原因导致租赁房屋发生群体性纠纷事件或 (略) 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未按约定时间开业或未达到具备开业条件的; (12)其它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 3.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因承租方原因提前解除时,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扩建改造费用等,出租人不予赔偿或补偿;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方予以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 4.租赁期限未满,承租方不能完成约定租期的,需向出租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的退租申请,并经出租人以书面方式表示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关手续、费用结算清楚后解除合同,否则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 5.意向承租方需要对租赁房屋完成现场踏勘,报名成功即视为对计租面积、房屋现状及用途属性的认可,亦同意计租面积即便存在误差(如有)亦不调整租金价格。 6.租赁合同到期前,租赁房屋将重新评估并逬行公开挂牌招租。如原承租方无违约行为的,可报名参加公开挂牌招租,并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权。 7.承租方在装修、经营过程中,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此外,承租方还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8.承租期间,如租赁房屋内发生人身伤亡或意外事故的,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出租方无关。 9.因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房屋损毁的,承租方负责修复,损毁严重的出租方有权起诉追讨赔偿。 10.该处标的如只产生一名意向承租方,则按照租金底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确定承租方。该处标的如产生两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 (略) 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承租方。本项目具体竞价安排届时 (略) 发布为准。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徐州 (略)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意向承租方需自行对租赁标的完成现场踏勘,参与租赁报名即视为对计租面积和标的现状的认可。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线下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成交后,承租方应于五个工作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五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一期应交纳的租金;因承租方原因未能完成租赁合同签订,视为违约,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办理。首期租金由承租方通过徐州 (略) 交付给出租单位。由出租单位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或收据。往后每期租金均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交易保证金转作部分租金)。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 |
标的交割 | 1.承租方交清首期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后,双方签订交付确认书,出租方将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交付时间以双方签订的交付确认书日期为准,免租期自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因出租方意志之外的原因及不可抗力造成短期内不能交付的,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拆除、改造装修前,应提交装修改造及消防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向出租方报备并缴纳装修保证金后方可实施。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不得影响其余楼层区域的正常使用,否则须按要求进行恢复或改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及出租方的损失。装修改造的支出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需出租方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出租方仅配合承租方提供可能提供的相关证明及帮助。 3.租赁期间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梯、物管、卫生、电话通讯等设施的使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房屋内无以上设施的,承租方自行解决。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1.经营范围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不得从事危险品和扰民的行业经营; 2.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3.标的装修改造、水电及物业等费用:承租人自理; 4.承租方需自行办理各类证照、消防改造并承担租赁期间所有的安全责任和检查,所有改造费用及相关部门的处罚由承租方承担; 5.意向承租人已对租赁标的现状进行充分勘察,租赁标的届时为现状交付,如因租赁标的自身原因导致承租人无法满足消防报审报验等要求的,承租人须自行负责对租赁标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并承担全部费用和责任及风险; 6.本建筑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危险品和扰民行业;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7.挂牌截止时间之前,意向承租方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人失信执行人、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中国 (略) ”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承租过交控集团经营性房产并出现欠租、有诉讼纠纷的承租方,及以上人员持有股份或担任董监 (略) ,禁止报名。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我公司将协调出租方带领意向承租方勘察现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07-22 09:00:00 至 2024-08-02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截止当日17:00时前, (略) (http://**)进行会员注册,按照《 (略) 竞价交易规则》相关要求进行实名会员注册,按本公告要求将报名材料扫 (略) 报名系统“相关附件”中,书面材料递至徐州 (略) 报名(地址: (略) (略) 75号财富广场A座1701室),递交材料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未能提供书面材料及扫描件的,报名无效。 意向承租方须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指纹); 4.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按指纹); 5.《意向承租申请书》; 6.经意向承租方确认的租赁合同。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08-02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意向承租方须于挂牌截止时间前缴纳保证金。意向承租方如被确定为承租方,交易保证金一部分转作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转作押金或部分租金,竞价不成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竞价当日)全额无息退还。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 (秒) | 120秒 | ||
服务费 | 承租方承担交易费用,成交后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一部分将转为交易服务费,不足部分需要补足。 交易服务费交纳标准为:年租金成交额在*元以下的,按照600元交纳;年租金成交额在*元(含*)以上至*元以下的,按照年租金成交额的3%交纳;年租金成交额在*元(含*)以上的,按照不高于《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3〕851号)收费标准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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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孙先生 |
咨询电话 | 0516-*、0516-* | |
咨询时间 | 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节假日除外) | |
咨询地址 | (略) (略) 75号财富广场A座1701室 | |
技术支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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