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略) 场 (略) 抽检任务中,新化县曹 (略) 销售的邯郸红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略) 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邯郸红椒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9月11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食 (略) 置任务后,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向新化县曹 (略) 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 (略) 以10元/kg的价格购进邯郸红椒5kg,计购货金额50元,至案发时止,以*/kg的价格销售完毕(其中销售2.532kg给 (略) 用于抽样检验),计销售金额*。 (略) 于2024年9月11日出具《检验报告》(NO:TPCJ*),邯郸红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4日将上述《检验报告》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一份送达给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邯郸红椒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不能核实进货来源。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三、 (略) 置情况
(略) 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认真进行了研究分析,做出如下整改:1、积极采取召回措施;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新化县曹 (略) 采购邯郸红椒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新化县曹 (略) 作出如 (略) 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元,罚没款合计*.8元,上缴财政。
(略) 场 (略)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