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发展改革委、陕西 (略) :
报来《 (略) 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的请示》(赣市发改能源字〔2024〕257号)、《陕西 (略) 关于核准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的请示》(陕西能源经字〔2024〕38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有关规定,我委委托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完成了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核准的评估。经研究,现就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信丰扩建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满足江西省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提高江西电力保障能力,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江西省“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等文件,同意建设信丰扩建项目(2304-*-04-01-*)。
项目单位为陕投(赣州)信丰 (略) 。
二、项 (略) 信丰县大塘埠镇境内。
三、项目扩建2×1000MW高效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烟气脱硝装置,配 (略) 专用线全长约1.7公里。信丰扩建项目建设容量已纳入《国家“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
四、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项目的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为:陕西 (略) 51%、 (略) (略) 30%、 (略) 投资 (略) 19%。
五、项目以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系统,送出 (略) (略) 出资建设,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六、项目所需设备采购及建设施工等招标事项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规范的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具体按照本文件附件规定执行。
七、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及相关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国家电投信丰电厂2×1000MW机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相关情况的函》《中共信丰县委政法委员会关于<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审查的意见函》《中国 (略) 关于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修编报告审查意见的函》(咨能源便〔2024〕273号)等。
八、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手续;在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备案。未完成报建及备案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九、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设施“三同时”,确保各项工作安全有序推进。市、县两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要贯彻落实“三管三必须”的总体要求,强化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省电力行业管理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十、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限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2024年7月16日
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陕投信丰能源2×1000MW机组扩建工程项目
招标范围 | 招标组织形式 | 招标方式 | 不采用 招标方式 | ||||
全部 招标 | 部分 招标 | 自行 招标 | 委托 招标 | 公开 招标 | 邀请 招标 | ||
勘 察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设 计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建筑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安装工程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监 理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主要设备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重要材料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其 他 | 核准 | 核准 | 核准 | ||||
审批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1.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招标基本情况表》,本项目其他事项中涉及工程建设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须委托公开招标;建设场地清理费、管理费等非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可不招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2.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0〕1099号)等规定,须招标的事项应当在统 (略) 进行交易,并在江西省公共 (略) 等规定的公共 (略) 站发布招标公告和有关公示信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规定,招标项目需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招标行为要规范、公平、公正。 2024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