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零星维修定点服务采购意向公示
我院将组织零星维修定点服务采购,现将相关需求 (略) 上公开征询,欢迎相关供应商提出宝贵意见。
一、采购项目名称: (略) 零星维修定点服务
二、服务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
三、服务地点: (略) 河北区。
四、服务内容及范围:包含但不限于营房和营房附属配设施套整修, (略) 、车场维修改造, (略) 和水、暖、 (略) 维修,屋面防水维修更换,营区绿化改造等服务项目。
五、预算金额:*元。
六、报价方式:投标人依据《 (略) 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20)报下浮比例。
七、入围数量:3家。
八、履约保证金:*元。
九、结算方式:单个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0%,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后,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7%,预留3%质保金待保修期结束后支付。
十、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应商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五)投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履行保密义务。
(六)承包商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和安全考核合格证。
十一、服务标准及要求
1.入围 (略) 维修需求后,应于2小时内安排负责人到现场,针对每个项目,明确维修内容、预算金额和完成期限,并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供应商:*元以下的项目,由入围单位轮转实施;*元(含)至*元的项目,面向入围单位组织询价,按最低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元(含)至*元(不含)的项目,面向入围单位组织竞争性谈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入围单位在参与轮转、询价、竞谈中的单个项目报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其下浮比例,累计5次报价高于下浮比例或不参与报价的,*方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或取消其入围资格,其中累计1次进行警告,累计2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累计3次扣除履约保证金30%,累计4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累计5次取消入围资格。
2.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军队标准的合格等级,且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维修返修率应低于90%,并提供相关承诺书。
3.入围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资料员和预算员,负责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收集; (略) 方的维修通知后,及时组织预算人员编制施工清单与现场资料报*方主管部门。
4.入围单位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关系均与*方无关;入围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施工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自觉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有关规定,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其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入围单位承担;入围单位既要做好保障供应,同时需防止浪费流失,积极做好节水、节电工作,建立责任包干制和巡回检查制度,与奖惩挂钩。
5.入围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6.入围单位员工如发生工伤、疾病、乃至死亡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入围单位全部负责。
7.入围单位对区域内违反治安、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劝阻,报告*方主管部门。
8.入围单位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开展政审工作(无违法犯罪记录),并对其负责。
9.未经招标人同意,入围单位不得擅自在合同期限内将本项目的管理权转包或分包,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入围资格,并给予经济处罚或付诸法律。
10.入围单位员工因操作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招标人公共设施损坏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十二、意见反馈方式
1.相关供应商对本次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建议的,请在公示期内,采取邮寄方式递交我部。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实事求是、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并提供相关书目材料,书面材料应包含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如有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若有代理人),意见建议反馈表(包括相关证明材料),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2.对于项目的需求参数、资格条件、商务要求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他性的,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供应商。
3.对于项目的资格条件,如有国家、军队、行业强制标准但未写明的,可以明确提出并提供材料依据,或对于项目资格条件不合理的,可以明确指出。
4.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将作为我部进一步论证完善采购方案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部对供应商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作书面回复。
5.最终以正式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十三、项目编号:2024-*
十四、公示时间:2024年8月14日至2024年8月20日
十五、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 (略) (http://**)、 (略) (略) (http://ccgp-http://**/)上发布。
十六、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
联系人:梁助理
电话:022-* *
邮寄地址: (略) 河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