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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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2103-*-04-01-*
关于扬州荣 (略) 年产5万吨塑料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扬州荣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吨塑料管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我局委托扬州美境 (略) 对《报告书》进行了技术评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建设地 (略) 江都区樊川镇工业集中区,建成后全厂年产*吨PE塑料管材,*吨PP塑料管材。该 (略) 江都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号:扬江发改备〔2021〕37号)。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 (略) 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及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书》相关要求,严格原料入场和产品去向管控。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含卤素的废塑料和进口废塑料。
(二)项目建设须符合《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等相关要求。
(三)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 (略) 江都区晴川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标 (略) 江都区晴川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四)生产车间一、二、三产生的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脱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1),生产车间四产生的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脱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2),生产车间五、六、七产生的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脱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3),生产车间八、九、十产生的挤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脱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4),生产车间十一产生的注塑废气经沸石转轮吸附+催化燃烧脱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5),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DA006)。
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和表9中相关要求,厂区内VOCs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关标准。
(五)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周边敏感点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2类标准。
(六)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七)东厂区以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生产车间三、生产车间四、生产车间五、生产车间六、生产车间七、生产车间八、生产车间九、生产车间十、污水处理站为边界分别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西厂区以生产车间十一边界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配套建设相应容积的应急事故池,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九)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和核批表。
三、你单位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废气、废水排放口应按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报告书》等相关要求,规范安装相关指标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 (略) 。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做到依法排污。按照《报告书》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五、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水接管作为项目投产的前置条件。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六类环保设施安全检查,严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 (略) 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六、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七、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八、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9日
(略) 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