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场 (略)
关于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河北田人 (略)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该公司2024年1月1日生产的红薯淀粉,300克/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 (略) 罚情况。
2024年01月01日批次的涉案产品,共生产了306袋,除去出厂检验6袋外,其余300袋于2024年1月7日销售给北京 (略) ,每袋2元,共计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主动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和整改,在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但产品已售出且未能追回,依据《 (略) 场监督管理系 (略) 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略) 罚的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 (略) 罚,处罚决 (略) 监处罚[2024]第3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企业接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对问题原因进行了排查,该产品经排查是由于企业紫外线消毒灯故障导致。该企业整改措施:1、马上更换消毒灯灯管,在生产结束后立即清扫机器,保证机器干净,内线无残留在进行下一产品分装生产。2、严格履行商品质量,并对相关人员加强生产安全培训。发现消毒设施损坏的,第一时间进行修理。 (略) 场 (略) 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当事人企业对后续产品进行了复检,结论合格。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