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烟 (略) 场秩序,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 (略)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 (略) 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本规划 (略) 城区及所属乡镇村(屯) (略) 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零 (略) 与管理。
第四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规划所称 (略) 是指以较为稳定、 (略) 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 (略) 模式, (略) 内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
第六条 (略) (略) (略) 格单元零售点规划标准,按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略) 场单元中零售点数量超过规划指导数量时, (略) 域设 (略) ;达到规划指导数量时, (略) 域设 (略) ;低于规划指导数量时, (略) 域设 (略) 。 (略) 、 (略) 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排队轮候。按照轮候顺序在零售点规划指导数量内根据“退一进一”的原则,有序办理。
第七条 (略) (略) 应当对 (略) 规划情况、 (略) 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指导数量及申请人排队轮候数量等情况定期公开。
第八条零售 (略) 实行适时评估、动态管理。根据宏观环境、政策法规、市场状态、市场秩序、申请数量、零售点数量的变化, (略) (略) (略) 域网格单元零售点规划指导数量进行调整并公示。
第二 (略) 规划标准
第九条 (略) 城镇居 (略) 域的特点,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市场类型等因素,将烟 (略) 场划 (略) 、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含自然村) (略) 域类型。
第十条 (略) 格单元规划标准。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 (略) 划的街道(乡镇) (略) 场单元, (略) 人口、持证率、市场需求、卷烟销量、消费能力等因素,结合现有零售点的数量与分布情况,确 (略) 场单元内零售点的规划指导数量,每年1月底前通过政务服务窗口、 (略) 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新办零售点在满 (略) 场单元内规划指导数量的前提下:
(一)城镇:东宁镇、绥阳镇、大肚川镇、老黑山镇、三岔口镇、道河镇城镇内临街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米;
(二)村屯:按每50户居民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5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50户的,每满50户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数量最多不超过10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米;
(三) (略) 内部:小区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根据居民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封 (略) 内部每2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米。开 (略) 内部每300户可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30米。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划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信赖保护和服务社会原则,对符合优化营商环境、优抚社会弱势群体放宽条件办理:
(一)持有残疾证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残疾证(相关证明材料)(限1-3级)且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现役、退役军人、军烈属直系家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和按照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持有有效低保户证明或政府扶贫、防返贫户证明的对象,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办理,且申请的零售点为其唯一烟草制品零售点、本人直接参与经营活动,首次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略) 场单元规划指导数量限制下,间距限制可减少到50%;
(二)因地方政 (略) 扩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导致原经营场所拆迁,由政府统一搬迁或安置至其他场所经营的零售户,(必须提供原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安置证明,该证明不得重复使用),且持证人在6个月内申请可变更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申请人应当出具政府部门的证明材料(一次拆迁仅限一次变更申请),且不得改变负责人(经营者)、经营性质等主要登记信息,可 (略) 场单元规划指导数量限制,间距限制可减少到50%;
(三)因新建、扩建或搬迁学校、幼儿园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可 (略) 场单元规划指导数量限制,间距限制可减少到50%。
(四)单层经营面积200㎡以上且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商场、超市、烟酒商店、连锁便利店, (略) 场单元规划指导数量限制下,间距限制可减少到50%;
(五)其他需要政策扶持的情形。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 (略) 域或情形,可 (略) 场单元规划指导数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一)对于有一定经 (略) (实际经营面积300平米以上)、商场(实际经营面积2000平米以上,隶属于商场非租借摊床)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二)汽车、火车站候车室(厅)、机场候机厅等内部根据车站、机场规划要求,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
(三) (略) 、度假村等内部根据规划要求,最多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四)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 (略) 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 (略) (略) ,每 (略) 最多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各 (略) 场、食 (略) 场、 (略) (略) 场等,每500㎡可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不足500㎡按500㎡计算。
(八)2年以内无涉烟违法记录且经营主体为自然人的持证零售户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内,其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或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九)政府指定的重要保障物资供应站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零售点数量为零的新建居民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待发展为成熟 (略) 后, (略) 场单元总量控制;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不以经营烟酒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棋牌室、球类场所、健身场所、 (略) 、美容美发、化妆美(略)、按摩推拿、药妆医械、医疗器材、五金建材、建筑装潢、中西药店、宠物店、办公用品、文化体育用品、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通信业务服务、网吧、金融证券、彩票店、钟表眼镜、仪器仪表、饰品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物流企业、洗涤护理、服装首饰、鞋帽箱包、针纺织品、广告设计、花卉殡葬、中介服务、寄卖典当、奢侈品店、古董店、汽车相关(洗车、维修、销售、美容等)、照相馆、成人用品店、废品回收、农药化肥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生鲜肉品、熟食、海产品、家禽、兽医饲料、 (略) (略) 相通的餐饮店等(注:俄货店、韩品店因自身经营规模扩大,有活海鲜产品的,如经营烟草专卖品,需与海产品等保持分离,不能再同一空间或房间以内。);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略) 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 (略) 罚二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8.其他法律规定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集装箱房、违章建筑、临 (略) 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等;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油漆、石油、天然气、烟花爆竹、医药卫生、医疗器材、五金交电、装潢装饰、家具销售、纺织服装、祭祀用品、废品回收、修理修配、电子通讯等易燃易爆或易挥发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4.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抓娃娃机、 (略) 、无人商店等;
2. (略) 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 (略) 域
1.中小学校内部及正门进出通道口距离80米范围以内的;
2.幼儿园内部及正门进出通道口距离30米范围以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含内部);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略)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略)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略)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划中涉及相关术语解释:
(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与住所(如客厅、餐厅、厨房、卧室等)有物理隔断、界限明确、并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二)固定经营场所,是指有政府相关部门核发房屋门牌标识的经营场所,非简易搭盖、临时性建筑、危险性建筑等。
(三)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的面积(以不动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不含仓储、阁楼及办公场所等面积。
(四)距离,是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或烟草制品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的距离。距离测量按照两个场所出入口门中线之间遵守交通规则的最短安全行走距离进行计算(在同一建筑物内的距离测量,以两个场所在建筑物内出入口之间的最短安全行走距离计算)。
(五)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六)幼儿园,是指具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资质,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教育的公办、民办幼儿园。
(七) (略) 核查经营场所均为 (略) ( (略) 房照)和住 (略) 内一 (略) ( (略) 房照),第十三条第七项所述情况为商业摊床,第十三条第一项所述情况除外。
(八)各类管理工具测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九)“以上”“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 (略) (略) 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遇本规划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原年月日印发的《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定》(东烟规〔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