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住建〔2024〕45号
梅山镇人民政府,安徽金寨经济开发区(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管委,安徽 (略) (金寨职业学校),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金寨县行政审批局
金寨县财政局
金寨县公安局
金寨县民政局
2024年8月26日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进一步做好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补贴工作,优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建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参照《 (略) 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六建保〔2023〕2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公租房租赁补贴即为租住公租房发放的租金补助,主要面向租住县本级公租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第三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特困人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贴标 (略) 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80%。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属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的,补贴标 (略) 场租金单价(元/月·平方米)的60%。
第四条 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坚持“应补尽补、公开公正、租补分离、管办分开”的原则,申请人需按租赁合同约定先缴纳租金后,再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第五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应确定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同一家庭仅可申请一套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六条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实行公租房配租保障,公租房运管单位根据房源和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便捷办理配租手续。租住公租房的城镇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经申请、审核后,直接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 (略) 场租金的20%部分)。
第七条 县住建局是县本级公租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政策的拟定和租赁补贴联合审核协调、审核结果登记等工作;
县财政局(县政府国资委)负责统筹公租房租金、安排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婚姻状况核查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状况核查等工作;
县审批局负责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核查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车辆信息核查等工作;
县国有资产 (略) (略) 场化运营、日常监管、维护维修、租金收取、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含低收入家庭)等工作;协助做好公租房运营管理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八条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唯一住房为D类危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拥有*元以上机动车辆(营运车辆除外);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注册经营企业或持有企业股份。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2.申请人已办理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6个月在本县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户籍不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
2.申请人与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聘(任)用协议或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且在本县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含1年);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四)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环卫企业、公交运输企业工作的环卫工人和公交司机;
2.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办理正式录(聘)用手续或签订劳动合同;
3.申请人连续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工作且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年满50周岁女性或年满60周岁男性除外);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且无商业、办公、厂房、自建等房产。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4.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
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企业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机关事业单位就业人员提供单位正式录用文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正式劳动合同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住房困难的环卫工人、公交车司机
1.金寨县本级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离婚等)等材料;
3.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明细(年满50周岁女性或年满60周岁男性无需提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明细);
4.在有效期内完整的租房合同;
5.审核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地址所在地社区线下提出申请,也可自行 (略) 站、金寨县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线上申请。
(二)审核: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审批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及梅山镇,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户籍、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等信息进行核查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提出反馈意见。申请人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县住建局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三)登记:县住建局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登记为公租房租赁补贴对象,由县国有资产 (略) 发放租赁补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追回承租人已领取的租赁补贴,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人口、合同、婚姻状况等材料,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租房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且拒不改正的;
(五)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擅自改变所租房屋用途、结构、现状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十二条 梅山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保障对象的房产、车辆、人口、收入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补贴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梅山镇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
第十四条 对在公租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时间应在公租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家庭成员指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动产信息查询,以不动产买卖预告登记信息或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为准。
第十八条 已享受我县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征迁临时过渡费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不得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 《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作为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承诺书
2.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金寨县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交司机或环卫工人)
?????????(附件下载后查看)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