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尺台酒业有限公司年产600吨高粱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公示
项目名称 | 年产600吨高粱酒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湖南省株 (略) 朱亭镇朱亭村 |
建设单位 | (略) |
审批文号 | 株渌环评表〔2024〕32号 |
审批日期 | 2024年11月5日 |
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 你公司报送的《 (略) 年产600吨高粱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附件已收悉, (略) 环评审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略) 拟投资*元在湖南省株 (略) 朱亭镇朱亭村新建年产600吨高粱酒建设项目。本项目利用原有空置工业厂房及建筑进行建设,总建筑面积约8124.7m2,本项目利用的建筑面积约4030m2, (略) 主要包括生产车间、仓储车间、包装车间,其中生产车间330m2,仓储车间1500m2,包装车间1200m2; (略) 主要包括员工宿舍、办公楼、餐厅等,总利用建筑面积约1000m2;同时完善配套生产附属设备、环保设施。项目建成达产后,年生产酱香型高粱酒600t(约654千升),其中自行酿造酱香型高粱酒约100t左右(约109千升),外购425t酱香型高粱酒用于勾兑灌装。包装车间配套的实验室、化验室主要用于酒精浓度、温度及*醇的测试。其他建筑面积4094. (略) 于闲置阶段,作为后期扩建备用用房,后期另行环评手续。 根据湖南 (略) 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以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株 (略) “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在建设单位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项目对环境影响可达到国家相关环保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同意该项目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地点、规模和内容建设。 二、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1.严格废水环境管理。建 (略) 理站, (略) 理 (略) 理能力为10m3/d。锅底水、刷锅用水、发酵池黄水等高浓度生产废水设单独的废水收集管,先经一级厌氧发 (略) 理后和再与其他工业废水一起经“调节均质池+水解酸 (略) 理+A/O生化池+沉淀池+清水池”处理达标后,再经现有专管排入朱亭 (略) 理厂;生活废水经化 (略) 理、食堂废水经 (略) 理,经管道 (略) (略) 理站的调节均质池和生产废水一 (略) 理。外排废水执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间接排放限值。 2.严格大气环境管理。食堂油烟设置规范排烟管道,安装油烟净化器。颗粒物、非*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表2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厂房外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等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排放限值;厨房油烟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表2排放限值。 3.严格噪声环境管理。优化设备选型,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并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 4.严格固废环境管理。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废抹布、化验固废等)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暂存,落实“四专”管理(专门危废暂存库,专门识别标志,建立专业档案,实行专人负责)、制度上墙、按要求落 (略)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有资质单 (略) 置。一般工业固废(废包装袋、酒糟、酒瓶渣、污泥、反渗透膜、废硅藻土等)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要求管理。 5.健全风险防控体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项目各项环保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项目管理具体要求 1. 本项目外排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12 t/a、氨氮0.03t/a、总磷0.002 t/a、VOCS0.07 t/a,总量指标纳入总量控制管理。该项目应企业申请对“排污权交易确认表”实施容缺受理,企业必须先取得“排污权交易确认表”,方可启动生产设施。 2、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并预留监测采样口。 3.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 5.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 (略) 重新审核。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略) (略) 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