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 (略) 管理人
关于印章、证照作废公告
(2024)兴律破管字1-15号
(略) (略) 作出(2023)冀05破申3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高峰对被申请人邢台 (略) 提出的破产清算, (略) 襄 (略) 审理该案, (略) 襄 (略) 于2024年2月29日指定河北兴天律师事务所为邢台 (略) 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积极开展接管工作,因债务人法人及股东均无法取得联系,租赁的经营场所也被业主收回,管理人未能接管到债务人的印章和证照(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法人手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税务登记正副本、商品条码证书)。
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案破产清算程序顺利进行,防止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存在企业印章被滥用、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行为,管理人特此公告声明:自2024年3月8日起,管理人未接管的上述印章和证照全部作废。
因上述作废证照、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邢台 (略) 及管理人无关,邢台 (略) 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