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分局拟对威海 (略) 车辆自发电系统产品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日-**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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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项目 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车辆自发电系统产品技术改造项目 | (略) 威海高区初村镇昊山路80号 | 威海 (略) | 威海 (略) | 拟建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由企业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利用厂区内现有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厂区总占地面积为15662m2,拟建工程投产后可实现车辆用智能控制器、永磁发电机及车辆用自发电系统制造的生产规模分别为5000件/a、2600台/a及2200台/a。 | 1、废气 车辆用智能控制器焊接(波峰焊、回流焊及手工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锡及其化合物及VOCs,经焊烟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经1#排气筒(15m高,0.3m内径)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锡及其化合物最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要求。 永磁发电机定子铁芯生产过程中浸漆及晾干及永磁发电机组装完成后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工艺处理后经1#排气筒(15m高,0.5m内径)VOCs、二*苯、苯*烯能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2标准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 永磁发电机生产过程中下料工段使用光纤激光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对钢铁进行下料,产生切割烟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排气筒(15m高,0.3m内径)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 永磁发电机生产过程抛丸工段使用网带式抛丸清理机对钢铁部件进行抛丸除锈,抛丸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3#排气筒(15m高,0.3m内径)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产生的废气不会引起评价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变化。 2、废水 拟建工程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均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要求,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威海 (略) 初村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该污水处理厂完全有能力接纳该项目的污水。在杜绝沿途“跑、冒、滴、漏”的情况下,废水对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3、噪声 拟建工程噪声主要来自加工中心、车床、磨床、切割机、焊接机、抛丸清理机、各类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拟建工程在一些噪声强度大的设备上加装必要的消音、减震、隔声装置,以降低噪声源强;将主要声源集中的车间合理布局,经过距离衰减、墙壁阻隔,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要求。 4、固体废物 拟建工程产生的生活垃圾、废抹布、焊渣、废焊头、废绝缘材料、下脚料、废钢丸、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漆物包装桶、漆渣、废催化剂,生活垃圾、废抹布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 (略) 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焊渣、废焊头、废绝缘材料、下脚料、废钢丸、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为一般固体废物, (略) 回收综合利用,废机油、废切削液、废活性炭、废漆物包装桶、漆渣、废催化剂作为危险废物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负责转运处置。 不会造成土壤、水和空气等环境的污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