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时间:2025年1月6日起,公示30天。
二、反馈方式:对《镇远县关于 (略) 场止跌回稳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有意见或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在公示之日起30天之内通过电子邮箱或书面邮寄的方式进行意见反馈(邮件标题或信封封面请注明“镇远县关于 (略) 场止跌回稳的若干措施”字样,来信请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三、邮寄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住房和 (略)
电子邮箱:*@*q.com
邮编:*
四、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措施》涉及保密内容不予公示。
五、本次公示内容为《措施》公示稿,《措施》内容以最终批复文件为准。
附件:《镇远县关于 (略) 场止跌回稳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镇远县住房和 (略)
2025年1月6日
镇远县关于 (略) 场止跌回稳的
若干措施(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房地产发展的决策部署, (略) 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 (略) 场止跌回稳,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盘活存量房地产用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用于高品质住宅、养老、文旅、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入股、引资等方式重新盘活存量房地产开发用地。根据宗地闲置责任情况酌情作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调整宗地的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使用权起止年限。涉及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使用权起止年限、土地出让价款、名称变更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重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推行分期办理开发建设手续。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出让价款后,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建设手续;余款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且付清剩余50%的出让价款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优化开发项目配建要求。除养老、教育等上级明确规定必须配建的配套设施外,逐步完善开发项目周边其他配套设施。新出让的房地产用地,在土地出让前必须明确配建项目的具体名称、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除上级明确规定必须配建的教育设施外,不再新增教育配套要求、不再缴纳教育配套费。水、电、气、网络等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在受理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申请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和组织验收,过程 (略) 场化公平竞争原则,杜绝行业垄断行为,落实“抄表到户”“一户一表”,同时严格按照《贵州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黔府办函〔2021〕92号)规范水电气暖行业的价格收费、行业管理、服务标准等。
四、强化房地产项目融资支持。按照“应进必进、应贷必贷,应放必放”要求,项目前期土地款、工程建设投入资金计入项目资本金,完善项目融资条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白名单”项目,金融机构要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一视同仁满足合规在建项目融资需求。建立运行“审查—推送—反馈—修复—再推送—评审—授信—放款”的闭环机制,每个工作环节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工程,完善向银行抵押配套政策,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能力并保障金融债权安全。
五、引导取消按揭贷款保证金。对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金融机构不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保证金。对已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的存量房地产开发项目,引导对新发放贷款不再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对已收取的存量按揭贷款保证金,协商在首次登记后进行资金清退。
六、优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落实统一首套房和二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到15%。支持灵活选用“认房不认贷”或“结清算首套”的首套房认定标准。宣传好降低存量贷款利率政策。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延续执行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缴存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或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结清,在黔东南州内购房地无住房,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按照首套房政策执行;在贵州省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来黔东南州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不受户籍地和工作地限制;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缴存人家庭在黔东南州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月对冲”提取还贷;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且未申请提取购房首付款的,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年提或商贷“月对冲”提取还贷;凡有稳定收入,且自愿缴存住房 (略) 民、提供本人身份证、1年以上城镇职工社保缴纳证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降低0.25个百分点;加大对多子女缴存人家庭租房支持力度,将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租房提取额度提高至1300元/月;对养育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元;提高缴存人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提取额度单身职工为700元/月,夫妻双方为1200元/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按实际租房支出全额提取。
八、实施商品住房财政补贴。按照《锦绣黔东南2024年购房发放消费券实施方案》(黔东南商通〔2024〕24号)和《镇远县关于贯彻落实〈锦绣黔东南2024年购房发放消费券实施方案〉的实施细则》,对2024年9月25日至2025年2月28日在县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登记备案(备案日期在2025年2月28日前),并于2025年4月30日前缴纳契税的, (略) 申领消费券补贴,消费券补贴按照实际缴纳契税的50%发放。
九、适时开展商品房展销活动。按照“政府倡导、企业参与、百姓受益”的原则,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体搭建一个规范、公开、 (略) ,组织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开展商品房展销活动等形式促进商品房销售,把拉动销售和引导增量相结合,让利于民扩大需求。 (略) 场原则,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意愿和申请,按照一项目一议,允许企业申请调整开发项目预售价格限制(含最低价)。
十、支持以旧换新降低税费。继续推动二手房“带押过户”的不动产登记和金融服务。对县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 (略) 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具体按照《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 (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执行。通过“买大卖小、买一卖一”等以旧换新方式购买改善性住房,原房屋已出售的,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证明后,适用首套房信贷政策。
十一、推进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对非问题楼盘、保交楼、保交房项目,存在用地手续不完善、欠缴土地出让价款、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开发建设主体灭失、房地产企业欠缴税费金、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群众已支付全部购房款但房企存在未偿还抵押债务的、因债务等各 (略) 查封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主动研究,推动“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的落实,组织竣工验收,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实现“应发尽发”。针对验收确有困难且具备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的商品房,实行分栋或分期验收,主楼和裙楼可分别验收,主楼单栋可单独验收,住宅部分可单独验收,划分时应保持人防工程完整性。
十二、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新出让土地将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纳入出让规划条件,统一规划、统一评估、统一出让、统一登记。除地下人防工程以外,已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地下空间的不动产,缴纳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价款后,申请办理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开发其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开发涉及土地出让价款的收取,地下负一层按同等地段、同类用途地上三层价款的最低线收取,地下负二层及以下不再收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地下车位产权归属的相关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开展地下车位确权登记。
十三、支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创新户型设计,开发建设第四代建筑,明确标准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楼层高度不小于3m、单套建筑面积不小于130㎡且不超过160㎡、配套车位100%预留电动车充电桩、露台空间进深尺寸不小于3m、露台空间高度不低于2个自然层高度且不低于5.6m。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第四代建筑项目或者楼栋,空中公共街巷、空中花园、 (略) 、绿化阳台不纳入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计算,不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空中花园和绿化阳台的30%计入项目绿地率范围;空中停车位纳入项目建筑面积、容积率、配建车位的核算,纳入不动产权登记。
十四、支持房开企业改变商业用途。鼓励房地产企业将现有商业地产库存在符合规划条件和满足消防需求的前提下,按程序申报改建成住宅、办公用房、公寓、车库、托幼、养老、文化、体育等用房,水、电、物业收费价格按改后的物业标准收取。
十五、 (略) 民购房扶持。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的力度,支持在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下,经批准允许将已建未出售的商业用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 (略) 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略) 民、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众住房困难。
十六、 (略) 场监管与服务。 (略) 场监管体系,建立 (略) 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等环节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政务服务,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及时 (略) 场信息,包括房价、成交量、库存量等, (略) 场透明度,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已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按相应日期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