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医疗机构因单位个人原因申请撤销,依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依法予以撤销该诊所的《诊所备案凭证》,特公告如下。
医疗机构注销名单
序号 | 机构名称 | 备案编号 | 地址 | 注销原因 |
1 | 临汾 (略) 迎春街眼科诊所 | MA0MB0JG*D2192 | (略) 迎春南街迎春花园3号 | 单位自行申请 |
以上医疗机 (略) 依法撤销,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撤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略) 行政审批 (略)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