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 (略) 生态环境局拟对郑州 (略) 生活垃圾掺烧固体废弃物焚烧发电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1日-2024年2月27日(5个工作日)。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建设 单位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郑州 (略) | 郑州 (略) 生活垃圾掺烧固体废弃物焚烧发电技术改造项目 |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惠街南168号( (略) 中牟县广惠街南168号) | 河南林 (略) | 郑州 (略) 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惠街南168号( (略) 中牟县广惠街南168号)。本次改建项目依托现有工程焚烧炉等生产设备进行掺烧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农业固体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干化污泥、消毒处理后的感染性废物四类固体废弃物,掺烧量不高于总处理量的15%。本次改建项目总投资80万元,其中环境保护投资2万元,占总投资的2.5% | 1、废气:项目焚烧烟气净化系统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干化喷射+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SCR”的组合烟气净化工艺,处理后的烟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6-2023)标准及《 (略)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订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等行业超低排放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后经1座90米高烟囱排放;卸料大厅进出口安装风幕,垃圾坑密闭保持微负压操作,抽出的气体作为焚烧炉一次进风焚烧处置,渗滤液处理系统臭气收集后经管道引至垃圾坑,与垃圾贮坑中的恶臭气体一并作为焚烧炉一次进风燃烧处理,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二级标准;焚烧炉检修时,垃圾储仓臭气经活性炭应急除臭设施处理后无排放;石灰浆液间、消石灰间、活性炭贮仓间、飞灰车间等产尘点均采取密闭措施,粉尘经仓顶除尘器除尘后排放,粉尘无组织排放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6-2023)要求;本项目不在城镇建成区,厂界外设置300m环境防护距离,项目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总体而言,本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可接受。 2、废水:本项目的垃圾渗滤液、燃料输送系统冲洗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通过厂内配套的渗滤液处理站采用“预处理+厌氧反应器+A/O+MBR膜系统+NF纳滤膜系统+STRO反渗透系统”的组合工艺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敞开式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清水回用作为循环冷却补充水;浓水用于石灰浆液制备耗用水;化水站反冲洗排水以及循环冷却塔排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及港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港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焚烧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及各类辅助设备产生的动力机械噪声采取基础减振、消声降噪、建筑隔声等措施后东南厂界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西北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项目周边300m环境防护距离内无敏感点,本项目的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4、固体废物:焚烧炉渣外委综合利用,职工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站污泥送焚烧炉处理;飞灰收集至飞灰仓中,和飞灰仓粉尘一起外送有资质单位资源化利用;石灰仓粉尘、活性炭仓粉尘返回各料仓回收继续利用;废矿物油、废布袋、废催化剂、废活性炭、化验室废废液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间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 进行了两次公示,采用网上公示与张贴公示相结合,未收到反对意见 |
二、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 (略) 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71—*
通讯地址: (略) 中原区(县)西流湖街道;中原西路图强路交叉口向北1 (略)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综合受理区综合受理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