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送的《年产50万套汽车转向器主要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 (略) (略) 小板镇三乡路1号建设年产50万套汽车转向器主要零部件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305-*-04-02-*),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6万元。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项目占地面积11088.28 m2,建厂房及配套设施8000m2,购置数控车床、铝合金重力浇铸机等设备50余台套,建成后年产50万套汽车转向器主要零部件。
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次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 (略) 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公司必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机加工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熔化烟尘经密闭熔化炉内置烟管收集后,和集气罩收集的铸造废气一起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油雾、焊接烟尘在车间无组织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相关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关要求,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关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物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管网 (略) 黄金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行期主要噪声为设备噪声,通过机械选型、减震、消声、隔音、合理布局等措施,可控制厂界噪声值达标,项目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全面做好风险事故防范工作,严格按照环评、安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设置事故应急池并配套导流沟,做好地面和废水输送管道防渗漏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确保废气、废水等末端治理设施日常正常稳定运行,避免超标排放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2252 t/a,二氧化硫0.12 t/a,氮氧化物0.4761 t/a,挥发性有机物0.013 t/a;COD 0.084 t/a,氨氮0.0084 t/a,属于生活污水,不需购买排污权。
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总量从“湖北 (略) 清洁能源代替项目”中调剂,VOCs新增总量从“湖北 (略) 废气排放综合改造项目”中调剂。你公司应按照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要求落实相关的环保措施。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购买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管控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商业场所等环境敏感点。
(二)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五、在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六、该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执法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