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转让方基本情况
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4、信息披露
5、竞价方式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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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略) | ||
所属行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63R | |||
经营范围 | 集成电路及电子器件的设计、测试、应用、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自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无锡微电子科研中心( (略) 第五十八研究所) | 57.51 | |||
无锡蠡园集成 (略) | 35.23 | |||
李建超 | 4.76 | |||
无锡航天国华物联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5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17867.11 | 2389.91 | 2317.3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31818.94 | 18528.47 | 13290.47 | ||
审计机构 |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3月31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364.27 | -1166.36 | -1166.3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29493.19 | 17369.08 | 12124.11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无锡航天国华物联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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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8XX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5%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5%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无锡航天国华物联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
批准日期 | 2023-05-1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决议文件名称 | 无锡航天国华物联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投四十一次决议01号)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506.5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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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51.95万元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全部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的。 4、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纳至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2)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承诺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的同时,一并参与受让“无锡 (略) 5%股权”、“无锡 (略) 5%股权”两宗项目(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受此条件限制)。单个项目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本方承诺继续对原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他项目进行受让。若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成交,同意扣除本项目全部保证金;(4)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应就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工商变更手续)与转让方进行必要的配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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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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