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政办〔2022〕 (略)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漳浦盐场,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漳浦县海上超规划养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漳浦县海上超规划养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 (略) 会主义思想和来闽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海上福建 (略) 署,进一步规范我县渔业用海秩序,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利用,切实维护海洋渔业资源,为我县海洋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以良好、安全的海上渔业生产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结合我县海上渔业养殖生产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为强化我县海上超规划养殖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实施,成立漳浦县海上超规划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协调相关事宜。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有效治理我县海域内超规划养殖情况,达到海上养殖行为规范有序,近海海洋渔业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三、整治对象
我县海域范围内的超规划养殖,重点是超规划外养殖、非法占用航道、占用重点项目规划使用的海域进行养殖等。
四、整治时限
即日起至9月底完成。
五、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责任到人。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习惯性管理海域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海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专项整治目标和镇、村责任人,组 (略) *** ,集中力量、持续发力,按时序完成各阶段性任务。
(二)乡镇牵头,部门配合。沿海各乡镇场要牵头组织本辖区海域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 (略) 门要积极配合,依法开展对海上超规划养殖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紧贴实际,分阶段、分重点展开,按照要求逐步推动落实。同时, (略) 理好依法整治与维护稳定的关系。
六、工作步骤
(一)摸清底数阶段(即日起至6月18日)。各沿海乡镇场牵头负责,县 (略) 配合,对辖区海域内超规划养殖情况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建档立卡。
(二)宣传整改阶段(6月19日至30日)。沿海各乡镇场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由镇、村责任人负责入户宣传和政策宣讲,针对性做好违规养殖户思想工作,争取养殖户的理解支持, (略) 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超规划养殖进行清退。
沿海各乡镇场 (略) 门对计划整治的养殖户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工作。
(三)强制执行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违规养殖清退的对象户,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沿海各 (略) 门要制定工作预案,确保强制执行顺利实施。
(四)巩固提升阶段(7月11日至9月30日)。领导小组组织回头看,跟踪、督促沿海乡 (略) 门专项整治工作是否到位、巩固,是否按《漳州市海域养殖管控网格化管理规程》加强对辖区海域养殖的管控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建立健全海上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防止反弹。
七、职责分工
根据《漳州市 (略) (略) 门关于印发漳州市海域养殖管控网格化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落 (略) 门的职责,职责有交叉的由领导小组予以协调。
1.沿海乡镇场: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习惯性管理海域内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人;牵 (略) 门成立专 (略) *** ,并负责经费保障;加强对超规划养殖户的宣传告知工作, (略) 门的配合下,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逐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略) 会维稳工作;按《漳州市海域养殖管控网格化管理工作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效。
2.县 (略) :负责配合沿海乡镇场海上超规划养殖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提供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清单;配合沿海乡镇、村对超规划养殖对象户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指导、配合沿海乡镇场做好强制执行的相关准备工作及对拒不按时整改的对象户予以强制执行。
3. (略) :负责配合沿海乡镇场对非法占用海域进行超规划养殖的养殖户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做好强制执行的相关准备工作及对拒不按时整改的对象户予以强制执行。
4. (略) 、 (略) (略) :负责制定应对超规划养殖清退工作突发事件的预案,处置强制执法现场突发情况,一旦出现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等情况,依法依 (略) 置。
5. (略) :负责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群众信访工作,配合沿海 (略) 会稳控工作。
6.漳 (略) :负责监督指导沿海乡镇场组织海上超规划养殖拆除后残 (略) 置,跟踪漳浦海域海水水质变化情况并及时通报水质监测结果,监督指导沿海乡镇场、相关企业做好截污控源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落实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要求2020年底完成不符合规划水域滩涂养殖生产设施清退和市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报告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全力以赴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略) 清零。
(二)强化责任。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专班,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把专项整治 (略) 。要将专项整治任务层层分解,形成任务清单,实行精准管理,做到明晰任务分工、落实责 (略) 具体人。
(三)加强宣传。沿海乡镇场要注重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宣传,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宣讲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尽可能化解好矛盾和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上访、投诉事件, (略) 门按各 (略) 理。
(四)强化监督。县政府督查室、效能办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到违规违纪的公职人员要严肃追责。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沿海乡 (略) 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力度,严禁出现新增超规划养殖设施,发现新的超规划养殖设施及时予以清退拆除,不断巩固整治成果。
附件:1.漳浦县海上超规划养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附件1
漳浦县海上超规划养殖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石金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蓝周全县政府办主任
柯文伟县 (略) 局长
成 员:林 *** 平前亭镇镇长
吴锦州佛昙镇镇长
高聪伟赤湖镇镇长
蔡海利深土镇镇长
张长贵六鳌镇镇长
黄进源旧镇镇镇长
蔡尧盛漳浦盐场书记、场长
彭展科漳 (略) 副局长
陈国裕 (略) 副局长
郑 (略) 二级主任科员
洪小辉县 (略) 大队长
黄艺 (略) (略) 长
陈贤亮县海洋与 (略) 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 (略) 、 (略) 、 (略) 、漳 (略) 、 (略) (略) 各抽调1名副职领导组成工作专班,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保障工作。
附件2
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条海 (略) 有, (略) 代表国 (略) 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 (略) 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船舶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船舶进出船舶报告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禁止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第一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从事养殖、种植、捕捞以及其他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五万元以下罚款, (略) 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和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 (略) 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 (略) 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 (略) 规定。
(略) 有 (略) 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四十条 (略) 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 (略) 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 (略) 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略)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 (略) 有的内 *** 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并按照养殖证核定的内容进行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