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标题:中交三航局海外项目电线电缆询价采购
状态:公示中
发布时间:2024-07-04 16:23:00
中交三航局
海外项目电线电缆询价采购
我公司因工程施工需要招标采购一批电线电缆,现询价采购(编号:SHJXJ-03-三-V-*(电缆)),贵单位如有意向,请按下列要求投标:
一、 投标人资质:
1.1报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采购物生产经营范围的生产商或代理商(经销商)。
1.2履约信用要求:报价人( (略) )无不良履约记录,如被列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或中国交建、中交三航局等企业黑名单的不得参与报价。
1.3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在人员、运输、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要求报价人应具备一定的垫资能力。
二、 标的:招标人- (略) 海外项目用电线电缆。
三、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保修期限:产品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招标人将视情况要求进行化学及物理性能试验或检测,各项实验或检测单位将由招标人指定。随货提供一切与货物有关的文件资料并须中英文对照,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拆箱保管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产品质保书、原材料质保书及清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四、 供应数量规格及包装要求:
4.1供应数量规格:详见附件
4.2产品包装方式及要求:裸装、胶合板箱,由供方负责包装,包装要有适合长途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由于包装不合格造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破损、散失,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供方应根据产品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等保护措施(详见包装储运通用规定)。
(1)胶合板箱:应符合GB/T 7284—2016《框架木箱》标准,全部采用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全封闭式木箱。包装箱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如采用多层胶合板,其厚度不得小于9mm),不得使用纤维板、竹皮板等类似材料。箱板厚度、箱内框架用料及结构,须根据设备的特性和重量进行设计;包装箱内须用适当厚度的木方作米字形支撑,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非密封包装的大、中型包装箱两端应有金属通风窗。箱板、木材必须烘干,保持平、直、不变形。木箱的两个侧面必须刨光,以便刷制唛头和标志。
(2)以裸装、捆装、框装方式包装的设备、容器、阀门、法兰、螺栓、配件、钢材(包括板材、管材和各种型材)、裸露的加工表面及所使用的铁质包装、框架、铁质打包带等必须采用防锈、防腐等适当的防护措施。
(3)防护包装:
除运输包装外,还需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以及运输和储存的气候、时间和环境等条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防护包装。
防护包装的种类:主要有防水、防潮、防霉、防锈、防震、防大气侵蚀、局部防护等方式。
须采用防水、防潮或防锈措施的设备不得采用裸装、捆装、框装的包装方式。
以裸装、捆装、框装方式包装的设备、容器、阀门、法兰、螺栓、配件、钢材(包括板材、管材和各种型材)、裸露的加工表面及所使用的铁质包装、框架、铁质打包带等必须采用防锈、防腐等适当的防护措施。
易受潮气侵蚀发生锈损和易受大气侵蚀发生的精密仪器、仪表、控制盘(台)等电气设备应进行真空密封包装处理后再装箱。
对货物特别突出的部件,如阀门、闸、法兰及管道上的盲法兰,要注意保护。使用防水胶带、密封螺帽或用其他合适的密封材料,保护突出部位水密接缝。
凡精密、易碎需防震的货物应采取防震包装和防护破损的措施。由于海上运输环节高温、高湿气候和复杂运输作业流程,所有设备、材料需要得到严格标准的包装和防护。供方必须保证产品从制造厂到施工作业现场露天储存12 个月整个储运过程有足够的防护措施加以保护。由于包装缺陷或不充分包装导致货物损坏、灭失的责任以及由于不充分防护导致货物的任何责任都由供方承担。
4.3因产品供境外项目使用,包装应满足以下规定:
(1)包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进行产品包装;木质包装,必须实施热处理或熏蒸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2)包装方式符合国际海运包装要求,适合长途海运,防湿、防潮、防震、防锈;
(3)每包装件的大小尽可能不少于1立方米,要设有吊点或便于铲车装卸;
(4)每包装件必须喷涂包装储运标志(由需方另行提供),供应商应具有自己的编号,区别于其它厂家;
(5)送货前在每包装件上贴上“进仓编号”,“进仓编号”另行提供。
4.4产品装箱资料要求:装箱单及产品资料应妥善包装(具体要求由需方另行提供)。
4.5供方应将产品及资料包装相关信息按照需方要求(表格由需方另行提供,须加盖公章确认)至少于发货前5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需方,包括但不限于:
(1)总装箱单及包装内件明细表;
(2)包装过程照片(产品照片、包装过程中产品摆放在包装件内照片、打包完毕后张贴包装储运标志的整体照片);
4.6、包装物由供方供应,需方回收。
4.7、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导致产品遭到损毁、灭失的,不论何时何地发现,供方应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五、 供货时间:暂定2024年07月15日前完成备货,预计07月中旬左右送达现场(具体以需方通知为准)报价时注明准确的供货期限。
六、 交货地点:货到上海港指定装箱仓库;需方指定收获联系人。
七、 计量及验收方式:按米验收及检测,以需方现场实际签收数量为准;验收及检测按第三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不合格品(含不符合设计要求产品)退回供方,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含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货到工地由需方材料保管人员与电器管理人员按国家标准各项指标进行鉴定验收。
八、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8.1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8.1.1买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8.1.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8.1.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8.2供方应按照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九、 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供方汽运至需方指定地点,合同价格含税、含货到目的地运杂等一切费用,需方负责卸货。
十、 结算单价确认:本合同单价采用固定单价,在合同期内实际结算价格维持合同单价不变。
十一、 付款方式及时间和定金、质保金支付方式:供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付款前供方必须开具价税合计不低于付款额的、税率为13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包含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及电话、开户行及账户等要素;货物内容如为详见发票清单,需提供税控系统开具的一式两联销货清单;收款人、复核人及开票人不为空,且为非管理员;如为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可以只有开票人一栏信息,对于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需方有权拒收。若供方未开具符合需方要求的发票,需方有权不支付货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方自行承担。
如因非需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供方提供票据不及时、票据不合法等)而造成需方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抵扣税费、税务滞纳金、罚金、处理过程中的任何费用支出等),则由供方全额承担并及时以现金形式赔偿给需方。供方须在开具发票日期起的3个日历天内将合法有效发票提供给需方。
(一)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至供方指定银行账号。
(二)支付时间:当期结算后,需方收到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R3个月内,需方应向供方支付当期结算货款总额的百分之100价款。
(三)质保金:无。
十二、 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2.1延期交付赔偿费
(1)除了不可抗力原因,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和(电子)资料、需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金额中扣除延期赔偿费,具体如下:
(2)交付延期按合同规定交付之日起计算;供方产品和(电子)资料交付时间延期1-10天,需方扣除供方每天0.3%的交付延期赔偿费;
(3)供方产品和(电子)资料交付时间延期10天以上,需方可解除合同。
12.2如供方未能全面适当的履行供货义务,造成产品所属项目工程停工待料,供方需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供方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3若供方在交货时未能按照第七条所述要求通过需方的数量和包装验收,也无法按需方要求及时对包装进行整改的,需方可自行包装,并从合同金额中扣除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2.4若供方未按需方要求及时提供前述所有资料,也无法按照需方要求及时修正及补齐相关资料的,供方应承担合同金额5%资料违约费用;如供方资料原因导致需方产生损失的,供方还需承担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12.5由于供方产品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给需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方赔偿。
12.6供方保证所供货物不属于或不含有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简称“橘皮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ATA《危险品规则》中所载明的危险品(或上述文件虽未载明但被认定或嫌疑为危险品的新物质新材料)。若由于供方的货物包含上述成分材料,并在出口发运时给需方造成的一切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概由供方承担。
12.7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商,以合同约定为准。
十三、 投标报价单的递交:投标人请于2024年07月08日09:00时前通过《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投标参与响应,报价于2024年07月09日11:30时 (略) 站完成录入并上传报价单盖章扫描件(上传附件的投 (略) 上填报报价应一致,不一致的作废标处理)。
十四、 开、评标:招标人于07月09日11:30时在《中国交建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线上开标,评标办法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产品质量、供货期限在符合招标人要求下,价格低者确定为优先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选择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人的权力特别是不合理价格,并对此不作任何说明或解释,也不回答任何提问。
十五、 合同签订:本次标的物为出口至海外项目物资,合同若通过第三方与中标单位签订的(最终以招标人项目要求确定),其第三方签订合同中有关事宜,招标人有权参与商定,中标单位接到招标人中标通知在 15 日内确定签订供货合同,如逾期可视为放弃此次中标机会。
招标人:中交三 (略)
地 址:南京鼓 (略) 3号九楼(905室)
联系电话:025-*
邮箱:*@*q.com
联系人:高晨
2024年07月01日
在线报名地址:http://**
编辑:codekuaa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