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你单位提交的《新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报送<新绛县 (略) 综合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项目10kV电缆线穿汾河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新建字〔2024〕19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略)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务局及新绛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新绛县 (略) 综合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项目10kV电缆线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绛县 (略) 综合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项目10kV电缆线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6月21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新绛县 (略) 综合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项目10kV电缆线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务局、新绛县水利局、新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山西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 (略) 华辰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评价的城东污水处 (略) 电源改造工程新增备供电源10kV电缆线为《新绛县 (略) 综合提标改造及中水回用项目》的涉河部分,新绛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3年2月16日对该项目予以批复(新审管审〔2023〕5号)。
二、城东污水处 (略) 电源改造工程新增备供电源10kV电缆线位于汾河河道中心桩号K370+200处。 (略) 汾河大桥桥南原有钢管塔沿 (略) 灯底座下面由南向北架空敷设0.58km后(起点坐标:X=*.113,Y=*.254;终点坐标:X=*.661,Y=*.982),拖管敷设16m穿过汾河右岸堤防接现有钢管塔(起点坐标:X=*.661,Y=*.982;终点坐标:X=*.475,Y=*.057)。
三、本工程涉河段及河道堤防防洪标准均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2014)及河道防洪标准要求。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成果:涉河段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510m3/s。
五、基本同意水面线计算、堤防稳定分析、沉降计算等方法及成果。
六、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务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新绛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