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煤炭仓储加工项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现就本项目情况进行公示。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酒泉西 (略) 于2020年2月投资500万元在玉门建材化工工业园区酒泉西 (略) 厂区内建设了15万吨/年兰炭烘干建设项目,车间布设兰炭烘干生产线2条,年烘干15万吨兰炭,及建设了办公生活用房及生产配套用房。 (略) 场需求的变化,项目兰炭烘干生产线停止运行,烘干生产线已拆除。2023年 (略) 租赁酒泉西 (略) 厂区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建,投资2000万元建设了“ (略) 煤炭仓储加工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原有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15万吨/年兰炭烘干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酒泉西 (略)
3、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玉门建材化工工业区(酒泉循环经济产业园), (略) 道南侧,酒泉西 (略) 空置厂区内,项目东侧为空置铁厂,南侧为 (略) , (略) (略) ,北侧为空置选矿厂。
4、根据现场调查,酒泉西 (略) 厂区占地面积为43333.55m2,原有项目占地面积为3000m2,建设1座兰炭烘干生产车间,建筑面积为1440m2,车间布置兰炭烘干生产线2条,年计划烘干15万t兰炭,项目公辅设施及办公生活用房依托酒泉西 (略) 原有设施,厂区道路均采用混凝土硬化,防止起尘
(二)、扩建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煤炭仓储加工项目
2、建设单位: (略)
3、建设地点:项目位于玉门东建材化工工业区(酒泉循环经济产业园), (略) 道南侧,酒泉西 (略) 厂区内,项目东 (略) ,南侧为 (略) , (略) (略) ,北侧为空置选矿厂。
4、本项目总占地面积为43333.55m2,改造利用原有项目生产车间作为本项目的原煤加工车间(1#车间),建筑面积为2400m2,在原煤加工车间布设1条破碎、筛分生产线,进行原煤的破碎筛分加工;新建2座全封闭钢结构储煤库,1#储煤库分为7个分区(2~8#储煤区),用作原煤加工产品的储存及原煤的储存(2#储煤区建筑面积为2150m2,用作原煤加工产品储存;3#储煤区建筑面积为2150m2,用作原煤储存;4#储煤区建筑面积为3813m2,用作原煤储存;5#储煤区建筑面积为3813m2,用作原煤储存;6#储煤区建筑面积为3814m2,用作原煤储存;7#储煤区建筑面积为5676m2,用作原煤储存;8#储煤区建筑面积为5676m2,用作原煤储存);2#储煤库,建筑面积为5832m2,用作兰炭储存。办公生活区依托厂区现有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1200m2,公辅设施包括值班室、仓库、地磅房、休息室等依托厂区现有设施,建筑面积约为200m2。项目原煤破碎、筛分生产线布置于原煤加工车间内,配套设置一套除尘系统(2个集气罩+布袋除尘器+1根15m排气筒),并在原煤加工车间及储煤库共设置9套固定喷淋除尘设施(每套除尘设施设置3个喷头,共27个)进行抑尘;在2#储煤库设置1台雾炮洒水车进行抑尘,项目在厂区配套建设一座700m3的消防水池,建设1座180m3的初期雨水池(兼作事故应急池),车辆进出口处建设1座5m3的循环沉淀池。
本项目建设1条原煤破碎、筛分生产线,年计划破碎筛分原煤10万t,储运原煤65万t,储运兰炭5万t,年共计加工、储运煤炭80万t。
5、项目建设工期:2024年3月-5月
二、项目建设单位及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略)
单位地址: (略) (略) 玉门东镇酒泉西 (略) 院内
联 系 人:邢修波 联系电话:*
公众参与意见的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内容: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拟实施项目有哪些社会稳定风险因素,是否影响公众利益,对本项目有何诉求,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以及防范社会稳定风险的合理可行的措施和建议,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1、任何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期间向项目建设单位、评估单位提出项目相关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社会风险的防范及化解的意见和建议。
3、项目建设单位、评估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
四、公众反映意见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向项目建设单位、评估单位,地方政府乃其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略)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