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规定,依据《 (略) 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桐土征〔2024〕1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拟对范岗镇高黄村团结组、洪屋组、唐屋组、船形组和船湾组集体土地6.9832公顷(104.748亩)。 (略) 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范岗镇高黄村团结组、洪屋组、唐屋组、船形组和船湾组范围内。
具体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 (略) 范岗镇高黄村八台山公益性公墓续建工程项目建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6.9832公顷(104.748亩),其中:农用地6.9832公顷(104.748亩),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如下:
1.地块一拟征收范岗镇高黄村团结组和唐屋组集体土地4.0178公顷(60.267亩)。其中:农用地4.0178公顷(60.267亩),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2.地块二拟征收范岗镇高黄村船形组和船湾组集体土地1.7733公顷(26.5995亩),其中:农用地1.7733公顷(26.5995亩),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3.地块三拟征收范岗镇高黄村洪屋组、船形组和船湾组集体土地0.4925公顷(7.3875亩),其中:农用地0.4925公顷(7.3875亩),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4.地块四拟征收范岗镇高黄村团结组和唐屋组集体土地0.0554公顷(0.831亩),其中:农用地0.0554公顷(0.831亩),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5.地块五拟征收范岗镇高黄村团结组和洪屋组集体土地0.6442公顷(9.663亩),其中:农用地0.6442公顷(9.663亩),耕地0公顷(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公顷(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范岗镇高黄村按照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元/亩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
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调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重置价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桐政办发〔2020〕3号)执行,其中水稻1300元/亩、油菜1000元/亩、小麦950元/亩、人工林木2000元/亩等。
(三)农村村民住宅。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21〕2号)执行,房屋征收安置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被征收户可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货币 (略) 场价评估确定。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就学等原因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不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影响其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因结婚、生育、抚养收养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享有征地补偿安置的权利。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实施办法》(桐政办发〔2024〕19号)的规定执行, (略) 范围内,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以村民组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整村民组纳入;整村民组人均所剩耕地面积高于0.3亩,但个别户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村民组内耕地不予重新分配的,以户为单位纳入)、年满16周岁的人员确定为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标准为4.*元/亩,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筹集标准,及时足额筹集社会保障费用并预存到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预存社会保障费用的入账凭证纳入土地报批材料。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范岗镇高黄村团结组、洪屋组、唐屋组、船形组和船湾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 (略) (略) 站(http://**)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30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范岗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范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桂李骏,联系方式:0556-*)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街道办事处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范岗镇人民政府(联系人:桂李骏,联系方式:0556-*)提出。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范岗镇人民政府将于9月26日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附件: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拟征收土地范围示意图(八台山公墓).pdf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