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四川纵横世界 (略)
被投诉人1:泸县住房和 (略) (采购人)
被投诉人2:四川华建 (略) (代理机构)
相关供应商:泸州建江 (略)
四川纵横世界 (略) 因不服四川华建 (略) 于2024年9月20日就渝昆高铁泸州东站 (略) 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交安治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 (略) 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9日决定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中标注“▲”的技术参数条款要求提供公安部所属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具有倾向性、排他性,指定了特定的检验机构。
投诉事项2:实施方案评分未细化、量化。
投诉事项3: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未细化、量化。
……
综上,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案涉项目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不成立。我局决定:投诉事项2、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略)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