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绵阳诚浩科技有限公司塑料颗粒加工项目环评文件拟批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略) 塑料颗粒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月30日-2024年2月5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塑料颗粒加工项目
二、建设地点: (略) 安州区恒跃智能制造产业园10-2#(四川绵阳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
三、建设单位: (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略)
五、项目概况:利用既有厂房(建筑面积约333.1平方米)新增挤出机、注塑机等设备,外购塑料颗粒加工生产塑料色母料颗粒,年生产280d,产能420t/a。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你单位须按照国家、 (略) (略) 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控制和减小施工扬尘污染,废气须满足《 (略) 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要求;生活污水依托已建的生活污水预处理池预处理后,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安州区第三污水处理厂(未建成前进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声;施工弃渣及时清运到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指定场地,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按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完毕,及时做好施工迹地生态恢复。
(二)项目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和定期外排冷却水经依托的预处理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污水管网,再进入安州区第三污水处理厂(未建成前进 (略) 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 (略) 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限值后排入涪江。
(三)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粉尘经高速搅拌机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排放;注塑机、挤出机出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经集气罩收集后+两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经一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上述排放废气中,VOCs、苯*烯、*烯腈、1,3-*二烯、*苯、*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 (略) 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同时根据报告核算,以生产车间边界向外划定5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你单位应及时告知当地规划部门,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集中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保护目标,引进项目须考虑相容性。
(四)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工艺布局,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采取基座减振、橡胶减振接头及减振垫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你单位须设置危废暂存间,对废矿物油,含油包装桶,含油棉纱手套,废活性炭等危废分类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对废包装材料,不合格品,样品等一般固废交有处理能力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做好防雨、防渗、防流失等标准化建设并规范设置标识标牌;你单位应加强对各种固体废弃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置等过程的管理,完善综合利用措施,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办公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项目地下水及土壤保护措施:你单位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对危废暂存间等进行重点防渗;对生产车间进行一般防渗,对办公区域、原料库房、成品区等进行简单防渗。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严格落实和优化本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你单位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风险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总图布置;对原料与产品分区堆放;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原料储存间阴凉、通风、干燥;车间防火:对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易火灾区域配置手提式灭火器,一旦发生起火事故,可及时有效的进行扑救;对禁止明火场所,设置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设备检修过程也应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等。
七、相关部门意见:项目 (略) 安州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出具的《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川投资备【2311-*-07-02-*】JXQB-0259号),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相关规划。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项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如申请听证,可在自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 (略) 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电话:0816-*(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传真:0816-*
邮箱:*@*63.com
通讯地址: (略) 科创园区玉泉中路10-1号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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