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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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24〕8号
关于对江苏美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医疗器械产业园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江苏 (略) :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 (略) 医疗器械产业园二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丹徒区楚桥路799号,不新增用地,在原有厂地上新建2栋厂房。主要采取外购管材、五金配件、PA塑料粒子、PVC塑料粒子、ABS塑料粒子、塑粉、脱脂剂、无磷转化剂、发泡材料、脱模剂等原料,通过机加工、脱脂、锆化、烘干、喷塑粉、注塑、发泡等工艺,年产5万台电动轮椅和65万台手动轮椅。项目建成后全厂年产5万台电动轮椅和85万台手动轮椅。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徒行审备〔2023〕153号)。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锆化工段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作为危险废物处置。项目预脱脂废水、脱脂废水、脱脂清洗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隔油池预处理后接管至谏壁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喷粉废气经“滤筒过滤+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粉尘、注塑不合格品破碎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塑粉固化废气、注塑废气、脱模工序废气和发泡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机加工油雾经“油雾净化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塑粉废气中颗粒物、塑粉固化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 (略)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注塑废气(PP、PA、ABS)中挥发性有机物、注塑不合格品破碎废气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注塑废气(PVC)中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机加工废气中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脱模工序废气和发泡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天然气燃烧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颗粒物有组织排 (略)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厂界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氯化氢无组织排 (略)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执行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废边角料、废金属屑、除尘灰等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废切削油、废包装桶、废润滑油、废活性炭、污泥、更换的锆化废液和锆化清洗废液等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粉尘治理、污水处理等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八)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4#厂房中注塑和机加工车间、5#厂房中机加工车间为边界向外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该范围内目前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以后亦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8808.96/8808.96吨,化学需氧量≤2.6342/0.4404吨,悬浮物≤1.4209/0.0887吨,氨氮≤0.173/0.043吨,总磷≤0.043/0.004吨,总氮≤0.313/0.129吨,动植物油≤0.13/0.002吨,石油类≤0.001/0.0002吨,LAS≤0.00017/0.00008吨。
其中,生产废水减排量(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4.64/4.64吨,化学需氧量0.0268/0.0003吨,悬浮物0.0131/0.00004吨,石油类0.0007/0.0002吨,LAS 0.00223/0.00202吨。
(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837吨,二氧化硫≤0.057吨,氮氧化物≤0.656吨,氯化氢≤0.0081吨,挥发性有机物≤0.4094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1.774吨,氯化氢≤0.0009吨,挥发性有机物≤0.4384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按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
抄送: (略) 丹徒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