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全市首店经济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商贸流通企业: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 (略) 发展首店经济工作, (略) 征集引进各类知名零售品牌首店的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略) 辖区内注册的商贸流通骨干企业或商业综合体法人企业。
二、支持领域
零售领域
三、申报条件
符合首店认定条件 (略) 域范围内注册。品牌首店的认定需以商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或聘请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认定为主,参考专业机构发布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名录,其中国际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外资企业旗下品牌,品牌创立时间应不少于5年。国内品牌应为在中国行政区域(含港澳台地区)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旗下品牌,细分为引领性品牌和原创性品牌,其中国内引领性品牌的创立时间不应少于3年。
四、申报流程
企业向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县(区)审核后,将审核意见由分管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资 (略) 商务主管部门,若未按照要求及时间上报初审后的资料,视为主动放弃。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核实,公示后按程序兑现奖励资金。
五、申报材料
1.企业申请书,内容需包括:企业名称、基本情况、品牌名称、品牌成立时间、店铺注册时间、与管理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发展规划等;
2.品牌首店证明材料;
3.申报企业及首店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法人身份证、企业及法人征信记录复印件。请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了解、掌握本地区首店经济项目落地情况,6月11日前以正 (略) 商务局,逾期不予受理。
(略) 商务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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