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 (略) 场资源,保持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引 (略) 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略) 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 (略) 西区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电子烟零售除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 (略) 西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地理条件等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经营场所条件等事项予以明确和规范。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按照下列布局标准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设置:
(一)申请人所申请的烟草制品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100米;
(二) (略) 场、 (略) 场内经营商户在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经营商户200户以上3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经营商户300户以上4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4个;4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略) 场、 (略) 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最近间距不小于50米;
(三)居民小区住户在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200户以上4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400户以上6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600户以上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超过4个;居民小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最近间距不小于50米;
(四)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游景区、 (略) 服务区内,按规模大小及人口流动情况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且与最近零售点距离不小于50米;
第六条 下列情形设置零售点不受距离和总量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超市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
(二)茶楼营业面积400平方米以上,KTV营业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宾馆、酒店营业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娱乐服务场所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经营,重建后在重建地址继续经营的持证户;
第七条 下列情形按照申请所在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除外)距离标准的50%设置零售点:
(一)因学校、幼儿园新设、搬迁或进出口通道改变,导致原有零售点与学校、幼儿园距离不足50米,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搬迁新办的;
(二) (略) 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实际经营地址改变,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原持证人提出申请的;
(三)本辖区户籍三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出申请的,须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材料;同一人在本辖区范围只放宽一次, (略) 其他地区已享受放宽条件的不再享受放宽条件;
(四)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和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不能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家庭经济困难,由残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经营的,申请人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残疾人证》,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不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无稳定生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须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同一人在本辖区范围只放宽一次, (略) 其他地区已享受放宽条件的不再享受放宽条件。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化肥、化学品、油漆等易燃、易爆、易污染商品等的),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二)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内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之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八)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符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和 (略) 络经营的;
(十一)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相关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间距”,参照《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规定允许通行的最短人行距离进行测量,测量基准点为目标大门的中间点作为测量基准点。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指中小学校及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是指正常进出学校及幼儿园的校门,包括正门、侧门、边门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不小于、不超过、不足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 (略) 西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1年6月25日施行的《 (略) 西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