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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