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环罚字〔2023〕*号
山西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0MB95R48
地址: (略) 盂县牛村镇前元吉村
法定代表人:胡晓鹏
2023年2月23日, (略) 生态环境局盂县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阳环罚告字〔202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2023年4月11日,我局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了集体讨论,认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部分裁量基准固废污染类G-6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之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交款前, (略) 生态环境局科技与财务科办理相关财务手续后进行缴费程序。
地址:城区北胜巷2号邮政编码:*
联 系 人:王 坤联系电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