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略) 上报名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461.384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 (略) 、澳门特 (略) 和 (略) )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确认自身能够协调地方政府对本次资产转让和水厂项目开发建设,成为受让方后负责协调开展水厂项目后续开发建设。2.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足额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3.信息发布期满后,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采取场内协议方式进行转让。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5.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受让方自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标的资产现场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交割。6.本次交易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费,除国家明确规定由转让方承担外,其他均由受让方承担。7.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建筑物均未办理相关权证,占用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用途为文殊水厂建设及运营,受让成功后关于土地后续使用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8.本次转 (略) 文殊水厂相关资产,主要承担周边乡镇人口生活用水的供给,受让方应保证水厂正常运营,不得改变标的资产用途,不得随意拆除、变卖、转让。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主要包括:水 (略) 、房屋建筑物-综合楼、加药加氯间、送水泵房及变电间等,构筑物-絮凝沉淀池、 (略) 及广场、 (略) 及广场等,机器设备-搅拌器、CL02发生器、离心泵、排泥蝶阀等,电子设备-联想电脑、格力空调、打印机、办公桌椅等资产,标的资产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2.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交纳交易保证金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不了解实物现状、不了解标 (略) 置范围、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3.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