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灯塔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灯塔镇圩镇房屋微改造提升工程立项请示”及相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东府办函〔2018〕92号)、《东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13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灯塔镇圩镇房屋微改造提升工程。
二、项目法人单位:东源县灯塔镇人民政府
项目统一编码:2407-*-17-01-*
三、主要建设内容:项目位于灯 (略) 、 (略) 、 (略) 、 (略) 等,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外立面改造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四、该项目总投资控制*元内。资金来源:除申请上级资金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业主单位自筹解决。
五、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办理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核准招标事项组织招投标(见附表)后方可动工建设。
六、项目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规定,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报送投资进度等数据信息。
七、项目审批相关文件:《灯塔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24〕16号);《关于灯塔镇圩镇房屋微改造提升工程资金来源的说明》(东财资金函〔2024〕126号);《关于灯塔镇圩镇房屋微改造提升工程的用地及选址意见》(东自然资函〔2024〕435号)。
八、项目应严格按照东自然资函〔2024〕435号文要求不得新增建设用地,在建设过程中不得占用或损毁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得新增违法用地。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