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费欠款追收法律服务一期(17C1533)更正公告
发布日期: 2017年#月#日
项目名称 | 配套费欠款追收法律服务一期 |
项目号: | 17C1533 |
略编号: | CQMH-17012 |
首次公示日期: | 2017年#月#日 |
更正日期: | 2017年#月#日 |
采购人名称: | 略市建设略 |
采购人地址: | X市X区长江一路58号 |
联系人: | 郭雅莉 |
电话: | ## |
传真: |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略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X市X区X村55号1单元14-1# |
经办人名称: | 何女士 |
联系电话: | ## |
传真: | ## |
更正事项: | 各潜在投标人,接采购人通知,现对招标文件作出如下修改:将招标文件“第五篇投标人须知”中“十一、签订合同”中的:“(一)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略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修改为:“(一)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略项目中的明细项与中标人分别签订书面合同,略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若招标项目中某一明细项的欠款本金数额在2017年#月#日至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生效日期间发生变化的,采购人不作相应调整,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律师服务费以合同生效后的中标人实际追回的款额为依据,按合同相关约定计算;对略完清的,可视为略完合同并通过验收,律师服务费按固定费用(中标价×30%)给予一次性支付” 。 |
其他事项: | 其他事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