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 (略) 公 告(2024)黑 0129强清 60号哈尔 (略) 、付士杰及你单位相关人员:本院于 2024年 4月 17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略) 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徐慧群为负责人。依照《 (略) 印发< (略) 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 28条、第 29条规定,向你们释明如下:一、你单位相关人员应当自受理强制清算裁定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清算组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 (略) 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公告送达被申请人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你公司相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 (略) 、清算组和债权人的询问;(3)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相关人员,是指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
2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三、你单位相关人员对于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清算组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本院将以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略) 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