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略)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病退审核暂行规定》(黑人社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于2023年12月16日对2023年第四季度申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进行了现场鉴定。经鉴定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人数为5人,现对上述人员予以公示,公示期2023年12月19日-25日(共5个工作日),如公示期有异议, (略) 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反映。
联系电话:0454-*
附件:2023年第四季度特殊病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xls
(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