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北营焦化二区三区焦炉环保大型化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环评专家评审结论及技术评估报告,经我局2022年建设项目审查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溪北营钢铁(集团) (略) (以下简称“北营公司”)位于 (略) 平山区北台街道,隶属于本溪北台钢铁(集团) (略) ,北营公司下设炼铁总厂焦化分厂等10个分厂。北营炼铁总厂焦化分厂主要生产冶金焦炭和多种煤化工产品,8座焦炉设计年产焦炭*吨,其中一区有1#、2#共2座50孔、炭化室高6.0m的*型焦炉,设计年产焦炭*吨;二区有3#、4#共2座65孔、炭化室高4.3m的*型焦炉,设计年产焦炭*吨;三区有5#、6#、7#、8#共4座72孔、炭化室高4.3m的*F型焦炉,设计年产焦炭*吨。本溪北营钢铁(集团) (略) 焦化厂于2021年6 (略) 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为*267W002P。
由于现有焦化二区、三区6座炭化室高4.3m焦炉工艺已经落后,目前单孔产量低、污染大, (略) 决定按照《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要求,淘汰(拆除)本钢北营焦化二区三区6座4.3m顶装焦炉,在三区原地改建4座7m顶装焦炉,改建后焦炭产能不变,仍为*吨/年。通过技术改造提升焦炉生产工艺,稳定焦炭产量并提升产品质量,有效降低碳排放及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实现焦化厂超低排放目标。建设内容包括备煤系统、炼焦系统、干熄焦系统、煤气净化系统、焦炉烟道废气脱硫脱硝站及相应的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等。项目总占地面积22.*m2,总投资34.6亿元,环保投资4.7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3.6%。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后,从生态环境角度,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地点、生产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间要严格实行文明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拆除工程应制定工作方案,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备案。拆除过程运渣车辆应封闭或苫布覆盖、停放在施工封闭范围内,采取施工现场洒水降尘, (略) 面等降尘措施,施工扬尘排放浓度应满足《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要求;使用蒸汽清理工艺管道的清洗废水,应全部送焦化三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及 (略) 线,采取有效措施,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建筑材料、废设备和废管线、废耐火材料等应分类分隔堆放,并做好标识,防止各种材料相互混淆,可再生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其它不可回收利用的垃圾、建筑垃圾、废弃土石方清运至建筑垃圾堆场,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拆除工程结束后应对建设区开展土壤监测。
(二)严格落实大气环境防治措施
落实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大宗物料和产品采取清洁方式运输。物料采用全封闭机械化料场、筒仓等储存方式,无组织排放控制应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产尘点应按照“应收尽收”原则配置废气收集设施,强化运行管理,确保收集治理设施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
1.本项目备煤系统中粉碎机室、1#、2#贮煤塔等产尘点分别设置1个集尘装置+1套布袋除尘器(共3套),处理效率≥99.5%,处理后废气分别由24m、62m、62m排气筒(P1-1、P1-2、P1-3)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5mg/m3)。
2.本项目炼焦系统中采用装煤孔密封式装煤车+CPS-NG(单孔炭化室压力调节系统)+高压氨水喷射工艺,装煤过程中无烟尘外逸。5#、6#及7#、8#机侧炉头烟及出焦废气,分别在推焦机、拦焦机上各设置1个集尘装置,捕集后废气抽至集尘干管中,送至除尘地面站净化处理后,分别由40m排气筒(P2-1、P2-2)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苯并[a]芘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中出焦环节指标要求(SO2≤30mg/m3,苯并[a]芘≤0.3μg/m3)。
3.本项目5#、6#焦炉烟气(含干熄焦高硫烟气)、7#、8#焦炉烟气(含干熄焦高硫烟气),均采用多段加热+废气循环技术+“(钠基+钙基)干法脱硫+低温SCR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除尘一体化”焦炉烟道气净化工艺处理后,尾气分别由130m排气筒(P2-3、P2-4)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基准含氧量8%,颗粒物≤10mg/m3,SO2≤30mg/m3,NOx≤150mg/m3)。
4.本项目熄焦装置中1#、2#及3#、4#干熄焦的装焦口、排焦胶带机受料口、预存室紧急放散口产生含尘废气抽至尘管送干熄焦除尘地面站净化出后,尾气分别由28m排气筒(P3-1、P3-2)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及《关于印发辽宁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212号)超低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
5.本项目焦处理系统焦转运站、筛贮焦楼废气,分别在落料处各设置1个集尘装置,捕集废气送脉冲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后,尾气分别由15m、26m、37m、37m、27m、26.8m、27m、26m、26m排气筒(P4-1~P4-9)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应标准要求(颗粒物≤15mg/m3)。
6.本项目煤气净化脱硫再生尾气,经碱洗+酸洗+水洗后,送入焦炉补充空气,不外排。硫铵干燥尾气,经过旋风分离+尾气洗净塔洗涤+雾沫分离器分离后,由20m排气筒(P5-1)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6标准要求(颗粒物≤50mg/m3,氨≤10mg/m3)。
7.煤气净化单元各储槽放散废气采用放散气压力平衡控制系统,将煤气净化装置所有槽、罐等放散气收集,采用充氮压力平衡系统接入鼓风机前负压煤气管道(电捕焦油后吸煤气管道),不外排;油库单元粗苯贮槽采用内浮顶罐,各储罐及装卸车鹤管的放散气经压力平衡系统引入负压煤气管道,不外排。
8.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标准要求(颗粒物≤2.5mg/m3,苯并[a]芘≤2.5μg/m3,氨≤2mg/m3,苯可溶物≤0.6mg/m3,硫化氢≤0.1mg/m3);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7标准要求(颗粒物≤1mg/m3);厂区内VOC(以NMHC表征)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采用清污分流制,设置生产废水、生产净废水和雨水三套排水系统。厂内设置1座700m3初期雨水池,生产废水依托原有1座处理规模为140m3/h废水处理站、1座处理规模为*m3/d北营能源总厂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本项目生产废水及初期雨水采用“预处理+强化预处理+生化处理+深度处理+回用处理”工艺处理后,回用水用于焦化厂各单元循环系统补水,浓盐水用于高炉冲渣,不外排;循环系统排污水、焦炉上升管汽包及余热锅炉排污水、员工生活污水等全部送至北营能源总厂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生产废水出水水质应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2017)表6.1.3 要求,回用于本工程循环水系统;浓盐水排放浓度应满足《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要求,送高炉冲渣、烧结配料等,全部回用不外排。
(四)强化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生产中收集的除尘灰用于配煤炼焦、烧结配料,废滤袋定期由厂家更换回收处置,脱硫灰定期出售回收综合利用。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2020)相关要求;焦油干渣、酸焦油、沥青渣及废油泥等危险废物用于配煤炼焦,脱硫废液送至焦化厂建制酸装置制酸。废催化剂、废油泥、废机油、废包装桶/袋、实验室废液、水质在线监测试剂废液等暂存在危废暂存库(258.75m2),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其修改单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43号)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中相关要求。
(五)做好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厂房封闭,墙体、门窗隔声处理、减振隔振、绿化、合理布局等降噪措施后,各运行设备及各类风机产生的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六)强化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其中焦炉地下室集水坑、各生产单元布置设备的地坑的底板及壁板、围堰内外的排水坑的底板及壁板、各种放空油等地下管道管沟的底板及壁板、油库环墙式和护坡式罐基础、初期雨水池、事故水池、污水检查井、水封井、渗漏液检查井、排污水水井、排污水池、地下生产污水管道、事故油池的底板及壁板、危废暂存库作为重点防渗区(Mb≥6.0m,K≤1×10-7cm/s);焦油渣添加室、脱硫脱硝装置区、围堰内(含围堰)所有地坪及排水沟、储罐到防火堤之间的地坪及防火堤、泵区的地面及围堤、承台式罐基础、冷却塔水池及吸水井、加药间、排水沟、事故油箱坑、地下管道、区域管廊、厂区热力外线、散装且溶于水的原料及产品仓库、液体化学品库、减温减压站、制冷站、凝结水回收站、机修、综合仓库作为一般防渗区(Mb≥1.5m,K≤1.0×10-7cm/s)在厂区上游、下游及厂区内共布设5个地下水跟踪监测点,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1.厂区内各厂房、仓库和储罐区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中相关规定进行设计,保证建筑物、其他设备等的间距满足消防、安全等标准要求。
2.储放危险化学品等有害物质区域周围应按标准及规范设置围堰,防止泄漏物质的无组织漫延。
3.在雨排口设置阀门或闸门控制,接至初期雨水池及事故池,初期雨水不得直接外排。
4.厂区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工艺装置、公用工程、储运系统等均采用集散型控制系统DCS,设置越限报警和连锁保护系统,防止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
5.为防止氨、硫酸、苯等气体泄漏,除采取必要的密封措施外,在生产装置设氨、硫酸、苯等气体检测仪。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三级防控措施,分级设置围堰、事故池1座(2000m3),初期雨水池1座(700m3),终端应急事故池1座(4200m3),确保事故废水不排入外环境。科学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开展消防、急救、事故处置等应急培训和演练, (略) 、平山区政府形成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应急预案体系。配备充足的消防和急救器材,防毒面具及其他应急物资,有效保障环境应急救援。
(八)全面建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
烟气排气筒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采样口,并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范安装、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干熄焦及机侧炉头烟、推焦除尘设施,焦炉烟气排气筒应实时、连续监测烟尘、SO2、NOx、VOCs等大气污染物。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监测点位、指标和监测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并按相关规定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三、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总量控制制度。企业正式投产前应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发证后方可投入生产。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严格执行总量确认书认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完成后北营焦化厂年排放总量为颗粒物:265.084t/a;NOx:1344.22t/a;VOCs:970.618t/a;SO2:471.526t/a。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体系,明确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文件。
六、项目日常环境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 (略) 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中冶焦耐(大连)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