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各建设行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略) 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聘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10号)和《 (略) 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3〕126号)精神开展评审工作。
申报条件按照《 (略) 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浙建〔2019〕6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附件1)相关规定执行。高技能人才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参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其所从事的防水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等建设行业职业(工种)应与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对应进行申报。
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2023年12月31日。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培养和造就“行业大家”为导向,坚持以用为本,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强调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同时,将科研成果转化、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
(二)事业单位评聘结合。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根据空缺岗位数和工作需要,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参加评审(须在“ (略) 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同步填报附件8),单位岗位情况按有关规定审核。
(三)落实继续教育要求。按照《评价条件》有关规定,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单位应认真履行继续教育学时管理职责,核实近4年(2019~2022年)申报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申报人员 (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上传2019-2022年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扫描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并每年度满足90学时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7)。
(四)适应建设工程全过程咨询、总承包模式改革。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全过程咨询项目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其经历与能力的评价可参照《 (略) 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第九条规定。
(五)规范工程业绩佐证材料。工程业绩证明必须要有申报人的名字,可以是设计资料、过程资料、竣工资料、评审资料,但是必须有第三方证明,如带图审章且含名字的设计图纸、有各方盖章的图纸会审签到资料、过程中有五方主体单位盖章的技术往来资料等。申报人员的专利业绩如通过专利权转让并变更发明人取得的,在评审中不予认可;工程建设团体标准是指国家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论文须为现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之后发表,要有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等材料。
从2021年起, (略)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http://**#/)上已有工程项目及竣工时对应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经理、总监)记录的、 (略) 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http://**#/)上已有工程项目及对应相关主持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记录的,申报人员原则上须通过平台下载相关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并上传管理平台。各单位认真履行核查工作,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三、申报程序和形式
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须先行建立个人业绩库,并经所在单位审查通过)、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推荐 (略) 建设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 (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申报(网址:http://**),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报送至“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账号相同,请自行注册。(具体申报办法详见附件3)
四、其他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要做好通知、传达工作。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申报者一起熟悉相关政策文件,逐条对照报送要求和清单目录,指导申报者细致地做好申报材料填写和报送准备工作。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人员提交评审的业绩材料要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工作业绩层次(级别)不低于《评价条件》中第九、十条相关规定。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业绩材料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在填写审核意见时录入系统。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申报材料报送要求详见附件2)
申报人员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按照浙建〔2019〕6号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三)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 (略) 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 (略) 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
(四)面试答辩要求。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未通过不能推荐至评委会参加评审,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1.转评高工后再申报的;
2.通过标志性业绩申报的;
3.所申报的正高工专业与本人高工专业未完全一致的;
4.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业务面试的其他申报人员。
(五)省外证书要求。 (略) 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人员, (略) 外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 (略) 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并送相应高评委确认后才能申报。
(六)严肃违规行为处理
1.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 (略) (略) 场监管公共服务 (略) 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下载相关不符合要求(或经人为造假)的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的,对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略) 〔2018〕57号)印发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3.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略) 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
(七) (略) 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执行,每人280元。
(八)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 2023年5月25日至6月25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6日。纸质资料请于电子审核通过后送到江滨北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01室,联系电话:*,QQ群:*,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20 (略) 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相关资料
附件:20 (略) 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相关资料.rar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