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1月17日拟作出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 17日--1月19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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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泉子街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泉子街镇 |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 | 新疆绿 (略) | 泉子街灌区位于泉子街镇境内,总灌溉面积4.07万亩,本次泉子街灌区改造项目拟改建项目区干、支渠17条,共计30.88km,其中改造干渠4.85km,支渠26.03km,设计流量0.2m3/s~1.0m3/s,沿线渠系建筑物429座,其中农桥128座,水闸274座,陡坡27座。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采取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施工区域定期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界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要求。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施工期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泉子街镇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项目运营期无噪声产生。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弃土用于土地复垦或植被恢复,弃渣用于两侧渠堤外侧平整,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清运至泉子街镇垃圾转运站。项目运营期无固废产生。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表土分层开挖、分层保存、分层回填;临时占地及施工迹地及时恢复,并播撒土著草种,逐步恢复生态;临时堆土区及堤防坡脚进行防尘网苫盖并播撒草籽,防止水土流失。项目运营期主要提高渠系水利用率,不产生新增生态影响。 |
2 | 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新地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新地乡 | 吉木萨尔县水利管理总站 | 新疆绿 (略) | 本次工程主要改造内容包括新地龙口引水闸和上小分子引水闸以及新地河系上小分子干渠、新地河系下小分子干渠、六户地上横路支渠3条干支渠,控制灌溉面积3.28万亩,改造防渗渠道总长8.195km,改建配套建筑物40座。 |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采取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施工区域定期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场界粉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标准限值要求。项目运营期无废气产生。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生产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施工期生活污水经管网排入新地乡污水处理站处理。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项目运营期无废水产生。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震、密闭、隔声、消声等措施,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项目运营期无噪声产生。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弃土用于土地复垦或植被恢复,弃渣用于两侧渠堤外侧平整,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统一清运至吉木萨尔县新地乡垃圾转运站。项目运营期无固废产生。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施工期表土分层开挖、分层保存、分层回填;临时占地及施工迹地及时恢复,并播撒土著草种,逐步恢复生态;临时堆土区及堤防坡脚进行防尘网苫盖并播撒草籽,防止水土流失。项目运营期主要提高渠系水利用率,不产生新增生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