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10号
安徽建工长江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F(1一1),法定代表人*琪,地址 (略) 义安区义安经济开 (略) 2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4月28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督查组下沉到安徽建工长江 (略) 混凝土搅拌站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经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在厂区未利用地块堆存混凝土残渣,地表淋溶水排放到义安经开 (略) 。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略)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琪的身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盛学文的身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张杰的身份;
(5)2024年4月28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擅自在厂区未利用地块堆存混凝土残渣,导致地表淋溶水监测数据显示呈碱性;
(6)2024年4月28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执 (略) 混凝土搅拌站现场检查情况,并予以确认签字;
(7)授权委托书1份, (略) 委托盛学文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8)2024年4月29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徽 (略) (以下简称: (略) )工程管理部主管张杰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略) 剥 (略) ,是独立经营单位,承认该公司因在厂区未利用地块堆存混凝土残渣,导致淋溶水经厂区东北处围墙一个口子流到 (略) 绿化带,进入园 (略) ,采样人员取样时也在现场,并予以确认签字;
(9)2024年4月29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执 (略) 产品质量部主管盛学文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因在厂区未利用地块堆存混凝土残渣,导致淋溶水经厂区东北处围墙一个口子流到 (略) 绿化带,进入园 (略) ,同时告知了淋溶水检测结果,并予以确认签字;
(10)《安徽建工 (略) 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 (略) 1个混凝土搅拌站和3条PC构建生产线及其配套钢筋加工生产线和混凝土搅拌生产线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文号为义环评【2021】37号;
(11) (略) 《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董事会【2022】第1号)复印件1份, (略) (略) 剥 (略) ,是独立经营单位;
(1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略)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3) (略) 出具1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XYJC*,证明2024年4月 (略) 未利用地块堆存混凝土残渣淋溶水检测结果PH值为10.5超标的事实;
(1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采样和检测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徽 (略) 具备检验检测和采样资格;
(15)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和自然保护区内;
(16)安徽建工长江 (略) 提供《安徽建工长江 (略) 环保处置工作费用清单》1份,证明该公司对厂区内未利用地块擅自堆存混凝土残渣进行综合利用,其中转运、清理、清运等费用为2.*元;
(17)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13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因《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本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6月14日之前(含本日),处罚决定在2024年6月15日之后(含本日)作出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结合原《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该表规定裁量起点为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100% =33.33%;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以上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百分值为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裁量百分值为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0%。按照通用裁量表的裁量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金额=【33.33%+0%×(1-33.33%)】×*=*元。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