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29日印发了《 (略) 人民政府关于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乐山至马边段)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3〕1307号), (略) 市中区平兴镇高冲村3、4、5组,滑石村3、4、5、7、8、9组,三圣村1、2、3、5、6、11组及村集体;水口镇彩槐村1、2、3、4、5、6组及村集体,华光村1、3、10、16组,黄金村2、4、5、9组及村集体,合计69.108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乐山至马边段)市中区段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名称
乐山至西昌高速公路(乐山至马边段)市中区段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 (略) 市中区平兴镇高冲村3、4、5组,滑石村3、4、5、7、8、9组,三圣村1、2、3、5、6、11组及村集体;水口镇彩槐村1、2、3、4、5、6组及村集体,华光村1、3、10、16组,黄金村2、4、5、9组及村集体,合计69.1088公顷集体土地,其中:农用地67.4332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0.8894公顷,园地7.2352公顷,林地27.8076公顷,其他农用地1.501公顷),建设用地1.675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搬迁过渡等费用及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执行。
征地范围内,拆迁各类合法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搬迁过渡等费用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办法,按照《 (略) (略) 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8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 (略) 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20〕133号)和《 (略) 人民政 (略) 城市总体 (略) (略) 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执行。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略) 财政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和《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略) 财政局 (略) 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的规定执行,货币安置和失业保险补助金按照《 (略)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 (略) 人民政府令第6号)、《 (略) 人民政 (略) 城市总体 (略) (略) 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执行,医疗保险缴纳按照《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的规定执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 (略) 人民政府 (略) 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执行。待省、市明确相关实施条例和政策后,按新的实施条例和政策执行。
四、暂停办理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五、征收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办理补偿安置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平兴镇人民政府、水口镇人民政府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 (略) 中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略) 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