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392号)、《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第 (略) 与阿 (略) 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现将 (略) 关于开展兵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互认原则
按照同级互认和医疗安全原则,以不影响疾病诊疗,遵循疾病变化转归规律,恪守临床诊疗常规,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前提,兵团第一师与阿 (略) 范 (略) 符合互认清单内的检验、影像、超声检查检验结果,可予以相互认可。本方案所指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影像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血液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二、互认内容
阿 (略) 及第 (略) 范 (略) 间符合互认清单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互认清单包含4大类56项:①临床生化(23种,未经医学干预,12小时之内)。包括钾、钠、氯、钙、磷、葡萄糖、尿素、肌酐、总蛋白、白蛋白、球蛋白、*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γ-谷氨酰胺转肽酶、总胆红素、总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载脂蛋白A、载脂蛋白B、镁测定、铁测定。②临床免疫(9种,未经医学干预,一周之内)。包括*肝病毒表面抗原(术前和输血治疗除外),*肝病毒表面抗体、*肝病毒E抗原、*肝病毒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梅毒抗体(术前和输血治疗除外)、艾滋抗体(术前和输血治疗除外)、*胎蛋白、癌胚抗原、前列腺特异性抗原。③临床血液(12种,未经医学干预,6小时之内)。包括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血小板计数、红细胞比容、平均红细胞体积、平均血红蛋白量、平均血红蛋白浓度、ABO血型、Rh血型鉴定(需输血配血时除外);D-二聚体、血沉。④体液(10种,未经医学干预,12小时之内)尿液比重、尿液PH、尿液蛋白、尿葡萄糖、尿胆红素、尿酮体、尿红细胞、尿亚硝酸盐、尿胆原、尿白细胞;⑤临床微生物(2种,未经医学干预,3天内)。包括微生物鉴定、药物敏感试验(MIC法)。(附件1、附件2、附件3)。
三、互认条件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时限规定:
检验结果未经医学干预的时限从样本采集时间开始计算,要求如下:
1、尿液化学分析、临床生物化学检测:未经医学干预,12小时内互认;
2、临床免疫学、分子生物学:未经医学干预,1周之内互认;
3、临床微生物检测:未经医学干预,3天之内互认;
4、血细胞分析:未经医学干预,6小时之内互认;
5、检验结果在互认的基础上,应结合临床表现,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复查以动态监测。
(二)医学影像结果互认时限规定:
检查结果互认时限为30日,需提供或具备完整、清晰的文字报告及相关影像图片资料。
(三)医学超声结果互认时限规定:
1、对疾病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的、能提供规范完整的超声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包括提供按规定可以复制的检查报告和相应影像资料的),遵照互认项目和适用范围予以认可,一般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2、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判断 (略) 的超声检查资料。 (略) 超声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记载,记载内容包括超声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日期、档案号等; (略) 病人,外院资料须留存的应该留存。对不 (略) 医学超声检查资料,应向患者或其家属(监护人)说明原因。
四、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检查检验互认范围
(一)医学检验结果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
5、在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
7、涉及司法、伤残、病退及医疗纠纷的项目。
8、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二)医学影像结果
1、因病情变化,影像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依据;
2、影像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影像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4、影像检查项目意义重大(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等;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
6、患者或亲属要求进一步检查的患者;
7、健康体检者(包括入学、就业、征兵体检)公务要求、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等影像检查项目;
8、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
9、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三)医学超声检查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检查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
2、检验、检查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3、重新复查检验、检查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原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6、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的。
五、监督举报
如有违反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定情形,可进行投诉举报。第 (略) 卫生健康委投诉举报电话:0997-*(工作日接听)。
特此公告。
第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